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
刘诚
【摘要】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及其与现有理论中有关理念和理论之关系的逻辑分析,发现这些理念和理论与社会保障法制都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通过对人性、合作、理性等概念的分析,提出了合作理论和社会理性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社会理性与社会保障法的逻辑关系,进而推论出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的结论。合作理性包括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两个方面。其中,经济理性即互利理性是指,理性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发展;社会理性即互助理性是指,理性社会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帮助了自己。
【关键词】理性;合作;经济理性;社会理性;社会保障法
【全文】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思想基础(思想文化渊源、理念、观念)和理论来源的论述都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思想和理论进行逻辑分析,寻找社会保障法的逻辑起点。寻求逻辑起点的方法有三个,一是寻找现有思想和理论的共性,二是追溯其根源,三是构建新的理论。本文将利用这些方法,寻找社会保障法的逻辑起点。
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要探讨社会保障法的逻辑起点,首先应该对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有一个正确认识。而要弄清社会保障法的本质,首先应对社会保障和法的本质有一个正确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分析社会保障法与有关理念的逻辑关系。
本质在哲学上与现象相对,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它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所规定,是事物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现象是本质在各方面的外部表现,是事物比较表面的零散的和多变的方面[1]。
关于社会保障的本质,目前学术界很少论及。笔者认为,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是通过社会互助保证每一个人的生活安全、从而保证其生存、进而实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行为。这一叙述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目的两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保障的本质,即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是社会互助,包括通过国家的互助、通过社会组织的互助、家庭互助和民间的私人互助;社会保障的目的是通过预防和解决生活风险保证生活安全,从而保证人的生存、进而实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目前,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主要有,神学论、正义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权力论和规范论、社会论[2]。显然,这些说法都是片面的、都是对不同时空下法的现象的不同侧面的反映或推断,不符合本质的定义。笔者认为,确定法的本质应从法这一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区别中寻找,同时总结法的共性和现有理论的共同点。法的本质在于,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预防和解决行为冲突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这一定义从四个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一是从性质方面反映了法的特点,即法是强制性行为规范,从而使法与其它社会规范和非规范性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二是从目的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即法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从而使法与不以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其它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三是从工具价值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即法是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工具,从而使法这一现象与其它工具性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四是从权力主体方面反映了法的特征,从而使法这一现象与不表现为国家意志的其它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如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和纪律、一般技术规范、道德规范、家规等)。这些特点都是法一贯而稳定的特点,没有时空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