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因种种例外而失效。例如,反共产主义法和
国家安全法取消了对逮捕和拘留的许多限制。根据这些法律,拘捕被告可以不受刑事程序法限制。上述法律常被滥用,人权被严重侵犯。因政治目的频频实施军事管制法也导致了许多基本法律保护和民权被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和检查官等执法部门执法的随意性极大。调查机关在政治案件中使用刑讯是常事。1987年,一名大学生在扣押期间被拷打致死。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抗议风潮,并推动了民主改革。
另一种形式的侵犯表现在行政机关无视于己不利的最高法院裁决,顽固坚称最高法院未正确解释法律内容,而它们自己的解释有效。在1983年的一件案子中,一纳税人控告当地税收部门的条例违法。最高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尽管如此,当地税务部门拒绝重新评估,也不改变税额。结果,原告只好继续交纳原初的高额税款。这是行政部门明显无视最高法院乃法律的最后解释者,并篡夺了其最后仲裁人的权力。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法院有各种衡平法权,包括反藐视权。根据普通法,法官能发布训令责成机关采取行动,或发布禁令禁止某些行为。因此,普通法法院有广泛的矫正权。
但是在韩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庭缺少针对政府机关执行宣判、或禁止其从事法庭认定非法行为的权力。不过这一弱点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无视法院判决的借口。法律中没有具体条文阐述法庭执行或禁止政府行为权力的事实,丝毫不减轻行政机构承认最高法院作为法律最后解释者的责任。
在当前的政治气候下,政府对权威主义色彩较浓的大陆法系的态度却正在发生变化。通过民主化发展,国家可加于公民的权力现在被认为是有限的了。官僚对公民的态度也在变化。人权日益得到重视。曾用于使滥用公共权力合法化的公共机构已开始考虑公民的利益。
尤需指出的是,调查当局,包括检查官办公室、警察局、情报机构和视察委员会等似已发生了变化。所有这些机构都曾被用于政治目的。刑事程序的变化极其引人注目。过去,非法逮捕和拘禁几乎成为定律,尤其是在处理反国家和政府的案件时。但是现在,执法机关正在改变做法。
这些态度的转变也给司法带来影响。作为使法制制度化的机构,一般法院和
宪法法院的重要性正在上升,它们已作出了许多在独裁统治下几乎不可能的进步裁决。例如,某区法院最近裁决向一被非法拘留45小时的公民进行国家赔偿。又如,最高法院1992年维持了韩国版“米兰达案”(Miranda case)判决,认定因未给嫌疑人拒绝供述的沉默权,其供词不得作为法律证据。
另外,最高法院最近裁定,过去司空见惯的警察无证逮捕违宪。这样,一旦嫌疑人抗议遭到非法拘留,警官无权再将其扣押。检查官和法庭也顺理成章地改变了处理申请和颁发逮捕证的程序。从前,逮捕证只在特定时间才予颁发,现在则可全天办理。
宪法法院还作出了一系列进步决定,裁定在政治活动、刑事程序、劳资关系和其它方面不适当地限制民权的法律条文违宪。1993年7月,
宪法法院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认定1985年全斗焕政府解散国际ICC集团(Kukje-ICC)的决定违宪。该集团的前总裁声称,由于未向执政党捐赠足够款项,该集团成为全斗焕政府“仇视的对象”。因此,该集团──韩国第七大财阀,在所谓的“工业合理化计划”中遭到强行解散,被并入其它公司或被收购。
这宗针对当年财政部长的诉讼,要求对遭侵犯的私有财产权作出司法赔偿。1980年
宪法第
127条和1987年
宪法第
126条均规定,除非出于紧急国防或经济考虑,否则禁止将私有企业收归国有或改由国家控股。
宪法法院裁定,财长根据总统指示采取的行动违宪。
宪法法院的这一裁决重新肯定了过去常被政府忽视的一条民主主义的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的简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