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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第四共和国(1972-80)宪法重新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拥有九名成员的常设机构,其中三名由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任命,三名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成员不得参加政党,也不能参加政治活动。除非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或遭弹劾,其委员会成员职务不得被解除。法律规定,成员的资格与法官或高级官员相当。

  
  尽管宪法委员会是常设机构,它在1972-80年间却从未就法律的宪法性作出过决定。委员会不能自动审查法律的宪法性,它得等最高法院提出请求。但是,如果最高法院已认定某法律合乎宪法,自然不会将其转交委员会。无论怎样,由于最高法院从未提出请求,宪法委员会无缘实施审查。如果有谁应为此受到指责,那就是最高法院。

  
  总的来说,整个第四共和国从未积极讨论过哪部法律的宪法性,当时的政治环境也很难有助于这种讨论。政府太担心公众对修宪提出甚么要求,根本不允许这种讨论抬头。因此,宪法委员会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就毫不奇怪。这种结果可能在第四共和国初期成立该委员会时就预谋在先了。

  
  尽管宪法委员会的表现令人失望,第五共和国(1980-87)的宪法仍将其保留了下来。该委员会依然没有起色,名存实亡。

  
  第六共和国(1987年至今)为了引进更加民主的秩序,对司法审查程序作了根本改革。1987宪法恢复了1960年初设的宪法法院。如上所述,虽然1960宪法设立了德国式宪法法院,但由于1961年的军事政变,该法院根本不曾运作。

  
  因此,多少令人吃惊的是,1988年后宪法法院的重要运转成为韩国宪政史上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它所起的决定影响相当深远。更重要的是,它已改变了公众对宪法宪法纪律以及总体上对法律的态度。

  
  对宪法裁判所(Constitutional Court)成员的提名仅限于法官。根据宪法裁判所令(1988年8月5日第4017号法)第五六条,该裁判所由九名裁判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任命,还有三名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

  
  当前的宪法法院制度已因摒弃以往的重要司法限制而大为改善。根据宪法法院令第68条(1),宪法法院对宪法请求书拥有宪法诉讼权。这一安排使之在现存法律不能通过普通法院程序解决问题时,可以对基本权力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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