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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1997年,依照现行宪法,一位终身持不同政见者和反对党领袖──金大中第四次竞选总统终于成功。他的成功,使韩国现代史上首次实现了向反对派交权。尽管这一历史事件的意义因金大中与金钟泌的反对党结盟而逊色,向反对派交权仍必将是有利于韩国政治发展的一大分水岭。

  
  (3)消极的司法审查

  
  当针对政府的司法审查履行职责,立法保证政府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宪政就会得到发展。因此,受人尊重的司法审查是法律体系中衡量宪政地位的最佳指针之一。鉴于韩国令人失望的宪政历史,有关宪法法院所进行的司法审查的进展倒是意义非凡。事实上,它们堪称是韩国宪法史上的一次革命。

  
  自1948年首部宪法颁布以来,司法审查即已成为韩国政府的一大特点。审查的形式却随历次修宪而各各不同。实际上,每次修宪都会建立起一种不同的司法审查制度。

  
  令人吃惊的是,历经宪法的多次改动,司法审查本身却从未成为争议的目标。因为修宪的焦点多集中在总统任期或行政与立法间的关系上,司法审查并未引起多大注意。而最主要的原因则在于法庭从未行使过司法审查权。这亦反映了韩国政治的独裁本质。

  
  根据第一共和国(1948-60)的宪法宪法委员会在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时有最后解释权。该委员会既不像法国的那样是一政治机构,亦不像前西德的那样是一司法机构。宪法委员会成员包括由副总统担任的名誉主席、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三位众议员和两位参议员。据信,这一代表了政府所有三个权力机构的特殊的组合方式,能通过最高法院法官的参与确保公平,以及通过立法的参与和行政的较少参与听取民意。这样,宪法委员会代表了三权之间的政治妥协。

  
  宪法委员会在其存在的十一年间,仅受理了七宗案件,其中两条法律被裁定违宪。审查的案件之少,象征着委员会的作用有限。尽管宪法委员会的特殊组合未能推动其起更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委员会能够维护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的原则。

  
  1960年4月发生学生起义后,新政府当局用宪法法院取代了宪法委员会。仿效前西德模式,韩国宪法法院成员的职务只能由法官担任。因此,其成立之初乃是司法而非政治取向。不幸的是,次年军人政变推翻了文人政府,宪法法院再也无法运作。

  
  第三共和国(1962-72)依照美国模式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根据当时的宪法,最高法院被赋予了审查立法和其它政府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权力。

  
  受美国成功历史的鼓舞,建立韩国法院司法审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可以把某些政治化的事件交由司法部门解决。因为审查权在普通法院手里,人们曾希望这些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可以巩固宪法。事实上,当一些下级法院大胆裁决某些法律违宪时,高级法院本有许多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机会。可结果却有负众望。最高法院担心司法被政治化,故一直采取克制的态度,不断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在十年的运作过程中,最高法院只有一次认定一条法律违宪,原因是总统透露了想延长任期的想法。尽管法院在此案中表现出了司法独立性,到头来证明不过是徒劳。朴正熙政府担心越来越多的法院表现出独立性,次年即修改宪法,取消了法院的最终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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