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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李承晚政府在人民的反对声中下台,从而导致了又一次修宪。但是,新宪法过于草率,没有兼听不同意见,亦未确保程序公正。此次修改用议会制取代了总统制,改动之大,以致本届政府被称为第二共和国。

  
  1960年也进行了第四次修宪,增加了追溯选举舞弊、腐败和挪用公家财产人责任的法律内容。迫于公众压力,此次修正案为罚不溯及既往的原则(prohibiting ex post facto penalties)提供了宪法例外依据。

  
  第二共和国却天命不长。政局不稳激起了军人干政,并于1961年成功发动政变。可想而知,军事当局在1962年起草了一份新宪法,主要变化是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第三共和国时代随之到来。鉴于议会业已解散,新宪法不得不通过全民公决实施。然而,军事管制法直到投票前十天才取消。

  
  1969年进行的第六次修宪,旨在确保将军出身的朴正熙总统第三次连任。1962年修订的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为避免议会在野党成员的激烈反对,执政党暗中召集议会中本党成员,于凌晨在议会大厦主厅对面的楼里开会。他们行动诡秘,直到进入讨论阶段才亮灯。待反对党成员得到消息并冲进会场,已经为时太晚。批准朴正熙再度连任的宪法修正案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获得了通过。随后,修正案被全民公决批准。

  
  1972年朴正熙又一次强行修改宪法,以确保其任期无限延长。这一次,宪法和所有政治活动均被紧急总统令中止。在既未举行公开听证会,也未进行公开答辩的情况下,修正案被提交全民公决。同时,为防止朴在直选中落败,选举程序被小心改变了。总统将由一个特别选举团选举,而选举团成员则由经当局精心筛选过的代表投票选出。不出所料,朴正熙再次全票当选。新宪法还赋予总统高于政府其它部门的权力,并对《基本权》增加了额外限制。此次对宪法的修改面之广,以致于缔造了第四共和国。

  
  朴正熙在1979年遇刺导致了1980年的又一次修宪。全斗焕将军率领一批朴的前追随者填补了他身后留下的权力真空。新的军事领导人修改了宪法。他们试图通过象征性地与前政府的独裁统治拉开距离,以使其政权合法化。可是,军事当局效法1961年的军事政变颁布了军事管制法,禁止政治活动,并压制言论自由。

  
  根据新宪法,尽管总统仍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却缩短至一届,为时七年。总统期限仍可通过修宪延长,但不适用于在职总统。这一明显的禁令乃是此新宪法值得称道之处。但是,尽管新宪法去掉了诸多不受欢迎的条款,它仍授与总统极大权力。建立在本宪法上的新政权即第五共和国。不出所料,最后一位军人政治家全斗焕,被他一手挑选的选举团选为总统。

  
  80年代后半期,公众对军事独裁政府的抗议风潮愈演愈烈,政治当局进退维谷:或是以军事管制法等非常手段延长统治,或是顺乎民意。与前几任政府不同,当权者答应了公众的要求。因此,就发展和意义而言,1987年宪法修正案都代表了极大的转变。

  
  1987宪法是韩国修宪史上首次由执政党与反对党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彼此合作的产物。修宪也是在当时宪法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诞生了第六共和国的新宪法亦即现行宪法,比以往任何一部都更具有合法性。至关重要的是,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此外,总统任期被缩短至五年。新宪法还加大了立法的权力,进一步保护了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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