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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就算儒家文化对亚洲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人们也仍然可以说,同样的解释不能推而广之到政治领域或宪政,因为经济的成功可能与独裁统治相伴相生。事实上,不少人就把韩国作为这样一个例子。针对这一点,我认为没有必要讨论民主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但是,让我着重谈谈一个更相关的问题:假如韩国的政治发展取得了成功,文化决定论者将怎样解释这一不相称的结果?根据这种见解,文化可以在某个时候促进发展,而在另一个时候制约发展。

  
  据我理解,社会科学中通常使用的“文化”一词意即道德或以一定方式运作的形而上的倾向(predisposition)。这“倾向”包括在重复中建立,并为特定社会所共有的生活方式和鲜明的理念、态度和情感。传统意味着无形文化的传送和延续。作为一个社会中人类智能的发源地,文化或传统是一个综合实体,所有现代现象均须从中寻求解释。因此,它可作为一切依据或优、缺点的来源。

  
  以圣人教义为基础的宗教是文化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西方史告诉我们,有关基督教的解释因时随地而变。一度鼓吹王权的基督教,如今改而提倡个人主义。既然历史总是可以重新解释,而文化的作用又不断被修正,赋予儒家思想的作用毫无疑问也会随韩国历史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众多儒家经典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可以自由诠释。正如可以从儒家文化中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因一样,我们也可能从中找出有利于民主发展的因素。

  
  同样的道理自然也适用于佛教。比如,佛教文化一直被指责为泰国经济和民主落后的根源。一旦泰国人民完成了发展目标并回头寻求解释时,他们却可能从佛教传统中找到答案。但目前,泰国学者却把本国文化中阻碍发展的因素与推动西方发展进程的新教相提并论。诚然,假如本文写于二三十年前,恐怕我也会坚持摒弃儒家文化。时间是改变我们思维方式的重要因素。对传统的重新解释即是历史。从这种意义上讲,克罗齐(Benedetto Croce)说得好,“所有的历史都是现代史”(All history is contemporary)。

  
  因此,我不否认文化的影响或重要性,然而,我不接受文化传统有助于西方的发展,但却只是阻碍了世界其它各地发展的这种说法。仅从文化和传统的意义上探究法律有失偏颇,更好的方法是从整个社会这个广阔的角度入手。过度倚重文化,就会倾向于低估社会、政治或经济因素的作用,以及人在变化的社会中的作用。如果人民的努力使韩国的经济取得了成功,那么人民的决定性作用又何以不能在宪法发展中得以展现?人民与其外部环境相互作用创造新的历史,文化也因此不断被改变着。

  
  有关文化的讨论暂叙到此,下面我想谈谈韩国宪政发展的历史,因为这段历史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

  
  三 宪法发展概览

  
  (1)频繁修宪

  
  自1948年诞生第一部宪法,韩国已九次修宪,几乎每五年一次。这足以表明韩国政治进程的不稳定。更有甚者,直到不久以前,每次政权更迭都会导致修宪。修宪大都通过“非法”延长总统任期进行,且常常随之实施军事管制法。

  
  1952年,1948宪法首次被修改。当时,李承晚总统试图通过实施军事管制法和修改宪法、允许总统直选来延长自己的任期。1948宪法规定,总统应由国民议会间接选举产生。1952年,议会控制在李的反对派手里。尽管如此,李仍成功地实现了修宪。其时韩战正进入白热化状态(1950-53),议会在政府临时避难的釜山陪都召集。旨在压制一切政党活动的军事管制法业已宣布和实施。所有166名议员在气氛恐怖的深夜战栗地完成了对宪法修正案的投票。不出所料,修正案获得全票通过,李再次当选总统。

  
  1954年推动的第二次修宪则使李的总统任期无限延长。令人齿冷的是,此修正案是在比宪法规定的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少一票的情况下通过的。不过,随着人望尽失,玩弄宪法最终未能使李在1960年保住总统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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