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需要央地双管齐下
张千帆
【全文】
据报道,深圳市政府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居住证制度。2007年7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居住证试行办法》,并曾在盐田区域进行试点。持有深圳“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可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持有10年长期“居住证”的居民将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人口居全国之最的深圳来说,这项措施将产生深远影响。目前在深圳超过1400万人的总人口中,本地户籍人口不过200多万,外来“流动人口”的比例高达85%,因而这场改革在深圳启动可谓正合“天时地利”,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自不待言。
事实上,许多所谓的“流动人口”早已在深圳拥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成为名副其实的“深圳居民”,但是在法律上却不能享受市民待遇。虽然深圳户籍改革并不能在一夜之间完全消除不平等,但是居住证制度显然弱化了传统的户籍概念,模糊了“本地”和“外来”的区分,提高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流动人口”的法律地位,从而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目标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
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实施了半个世纪之久的户籍制度成为众矢之的。城乡二元体制及其所衍生的户籍制度和收容遣送等歧视政策剥夺了广大农民的人身自由和农民工的平等权利,在全国各大城市产生了大量“二等公民”。他们从事着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底层工作,用廉价劳动力为城市发展和维护贡献了巨大产值,但是自己却得不到一个基本体面的生活,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社会问题。由于孩子不能进入城市义务教育体系,低工资不足以维持整个家庭在城市定居的日常开支,更不能指望从城市福利系统得到分文眷顾,绝大多数农民工常年单身在外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能回家团聚。户籍制度拆散了许多家庭,人为造成了大量的妻离子散和“留守儿童”,不仅给农村家庭带来艰辛和不幸、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而且也使国家的未来蒙上阴影。在城市高速繁荣发展的同时,农村、农民和农民工付出了不成比例的代价。
显然,在一个法律统一的国家,尤其在
宪法第
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面前,公民权利不能因为户籍而遭到如此任意的差别待遇。近年来,包括深圳在内的不少地方陆续启动了户籍改革。虽然只是“迟到的正义”,地方户籍改革无论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平等权利还是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户籍改革是一项复杂浩大的社会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户籍制度是不平等、不公正的,但是一旦成为既成事实之后,一时取消户籍制度势必会给现有的社会秩序带来难以预料的振荡。地方公共服务、财政和设施究竟可以承受多大负荷?大量“外来人口”本地化之后可能给当地的教育、交通和居住环境产生什么影响?在对“外来人口”全面开放之前,地方必须做好那些准备?这些实际问题在不同地方的体现和解决方式都不尽相同,因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