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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五)林业管理服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林改后,林业发展活力迅速迸发,使得现有的部分林业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林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林改后,林业建设呈现出林权结构分散化、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特征,林业生产建设的组织管理难度明显加大,任务明显加重。而目前的林业管理服务体制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能划分不够明晰、管理不够科学、资金渠道不够顺畅等现状,如何根据形势变化,大力加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也成为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紧迫问题。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一)明晰所有权的多元化运作
  
  随着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增值,林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成本高、林业经营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林权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将因人为因素而进一步加大,这样不仅危及林权经营者的权益,也可能进一步威胁到林改后的整个产权制度安排,甚至直接阻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地方政府尤其县级和乡镇一级政府来说,处理山林纠纷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也影响了其他工作的开展。鉴于江西、福建等省林改的主体阶段已经基本完成,可通过将剩余山场留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的方式妥善处理剩余山场的分配,为本村村民和公益事业提供整体福利和保障。其他地区可在勘清界址的基础上,采取“先分后联”、山林入股的模式,以收益权的合理均分调平所有权区划的差异。
  
  (二)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的现状,可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补偿、建立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如林下养殖、生态旅游等)三种方式实现。通过实施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弥补农民的经济损失,促进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
  
  应该在提高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的同时,全面落实公益林补偿制度,并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与合理利用制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探索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借助法律和行政手段,将生态价值高的天然阔叶商品林,调整划入生态公益林,严格加以保护。
  
  (三)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筹集林业发展资金
  
  为推进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强化国家政策扶持来完善林业投融资体系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可从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包括探索多元化林业金融发展道路,建立林农信用体系,建立乡村信贷协管员制度以及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二是完善银林合作机制,一方面,林业部门要主动跟金融部门沟通、联系,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规范贷款程序,简化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和操作手续,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三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成立收储中心,建立担保体系,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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