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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用5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继续承包。
  
  2009年6月22—23日我国召开了建国以来的首次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确保实现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两大基本目标,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两项根本制度,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依法办事两大重要原则,抓住勘界发证和落实责任两个关键环节,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放活与管理两个重要关系,切实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截至目前,福建、江西、辽宁等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正在推进配套改革。例如,自林改以来,江西省每年完成人工造林320万亩以上,2008年全省农民人均来自林业的收入达720元,是林改以前的3倍。云南、安徽、河北、湖北4省主体改革全面推开。湖南、河南、贵州、海南等8省市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今年将全面推开。湖南怀化作为全省唯一一个进行林改试点的地级市,已为怀化林农带来了真正的实惠。
  
  与改革前比较,林区农民从林业中获得的人均纯收入由490元增加到550元,增长12.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其他省区也在积极开展试点、深入调研,进行前期准备。全国承包到户的林地约6.6亿亩,占集体林业用地的27.5%。全国集体林地有25亿多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58%,主要分布在山区。林权改革制度实施之前,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以及林区农民增收的潜力。林改为首批基本完成主体改革省份的农民带来了明显的增收致富效用。浙江省安吉县林业总产值达105.1亿元,农民人均收入9196元,其中6078元来自林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了林区资源,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福建省林业全年吸纳社会资金80多亿元,累计获得林权抵押贷款42亿元;浙江省今后5年可从农发行获得林业贷款50亿元;江西省正在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辽宁省山地经济日趋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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