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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Discuss the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吕婷婷


【摘要】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于6月22号到23号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会议系统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的机遇,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特别是林业发展滞后问题的一项举措;是以解决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解决和发展生产力;是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分配的重大改革。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思考
【全文】
  一、集体林权的基本问题
  
  (一)集体林权的概念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组织对本单位的森林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集体林权是一个集合概念,通常理解为是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组合而成的权利束,其中林地所有权归劳动群众共同享有,而林地使用权可与林地所有权相分离,在集体林承包经营中,经营者行使的是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性质不变。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对于以往高度统一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而言,有一定的优越性,在充分保证林地使用权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效解决集体林经营中的责权利相统一问题。
  
  (二)我国对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历经分林到户、山林入社、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确定责任山、稳定山林权)四次变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七分山”承包到农户,实现“耕者有其山”。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林改真正跨入了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制为主的产权改革新阶段。2006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深入福建、江西、辽宁、云南等地区考察指导,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近几年的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集体林改作出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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