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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上)

  

  一、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基本法律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权力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我国《立法法》第七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并于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民事基本法律”只能是制定法律的事项。第九条又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同时,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提出议案等18项职权。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无需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二款则规定因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三个要求,其中之一是“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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