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星不当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
鉴于前述,明星不当代言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共同的侵权责任,并且所代言的虚假广告引发的社会危害结果可能非常严重,社会危害可能很大,那么,仅仅局限于食品领域科以的民事责任显然失之过轻;另鉴于明星代言收益特别巨大的实际情况,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公共影响力与公共利益之间、代言明星权利与义务之间、代言收益与代言法律责任之间进行全面衡平,依据侵权并非仅仅侵犯私法权益、受害者之私权利与社会之公益可以辩证转化、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侵权便导致犯罪的法哲学思路,在所有的商品及服务广告领域为明星代言行为普遍设置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建立完整的明星代言法律责任体系,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人权理念,且面对我国明星代言行为严重失范、社会公众深受其害的现状,也是殊为必要。
3.1 民事责任
除了
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以外,代言明星广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法理依据根据已经论述。因此,应该依据《
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8条的有关规定,以“共同侵权”为理论基础,突破“食品广告”之行业局限,设立明星不当代言的一般民事连带法律责任制度。
3.2 行政责任
广告的传播广泛、影响巨大的特点使得不当或违法的代言行为在侵犯民事权益的同时,也必然危及行政法律秩序。在后果尚不十分严重、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设置没收非法(或违法)所得、罚款(如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终生禁止广告代言(前提是建立并实施广告代言行政许可制度)等行政处罚措施,追究不当代言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3.3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