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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典权的社会实证研究——兼评典权的存废之争

中国大陆典权的社会实证研究——兼评典权的存废之争


曾大鹏


【摘要】典权的社会实证研究表明,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发布的56个典权文件,确立了典权术语及其客体、典期、典价、回赎权、回赎期等制度性要素,据此,典权制度既保存了古制的基本特征,又具有现代社会的商业因素。但同时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是,对典权纠纷采取个案的临时应对办法,显然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因此,虽然当代学者对典权存废问题聚讼纷纭,但制定法应明确规定典权为一种用益物权,以契合历史与逻辑的双重要求。
【关键词】典权;社会实证;用益物权
【全文】
  
  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对于应否规定典权、如何规定典权,学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议,延续至今仍然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尤其是自解放以来,中国大陆先后出现大量的典权案例与法律文件,学界面对丰富的研究资源尚未展开统计学和社会学的分析,仍然仅凭直觉和印象来辩驳,而缺乏扎实的社会实证研究。[1]本文将首次致力于梳理典权的法律文件,描述典权在中国社会的实然状态,并以此为基础,对当代中国的典权存废之争展开评析。

  
  一、1949年以来典权法律文件的解读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获得了胜利,并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民国六法”。所以,民国民法中系统的典权法律制度遂被废止。但在此后之中国大陆,出典土地、房屋的纠纷现象依然层出不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发布了不少批复。此处的重点研究即为法院的案例及其批复,但研究并不限于“法院的”,其他部门也可能会牵涉其中;也不限于“个案的”,有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国家机关做出的不仅有具体性行为,也有抽象性行为;并且,也不限于“批复”,有些法律文件是以其他类似形式发布的。

  
  在研究的素材方面,笔者收集到的解放后大陆关于典权的文件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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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屋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内务部

  
1950年9月30日

  
2

  
关于典当田地取赎问题的指示

  
军政委员会

  
1950年11月6日

  
3

  
关于典权标的物受不可抗力毁灭原典价应返还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1年4月5日

  
4

  
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1951年11月9日

  
5

  
关于典当契约超过二十年者按买契税率征收契税的办法

  
财政部

  
1952年4月1日

  
6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

  
1952年7月31日

  
7

  
对解放前房屋典当回赎纠纷处理问题的解答

  
司法部

  
1953年2月7日

  
8

  

  
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1月5日

  
9

  
有关房屋典赎法令适用问题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司法部

  
1955年6月4日

  
10

  
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56年10月19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7月23日

  
12

  

  
最高人民法院

  
196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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