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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补充物权法定原则的学说及其漏洞

  
  其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及其克服问题。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包含了类型强制和内容法定两个方面的完整内容。但我国物权法承认的四种用益物权类型均设定于土地之上,在这种建筑物用益物权缺失的情况之下,对物权法定进行适度开放,刚柔相济地因应社会的需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建筑物役权、房屋典权的物权地位,似有必要。为此,我们应借鉴英美法上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以及德国、[31]日本,[32]他们以法官法和习惯法续造物权的务实态度。

  
  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实际上是原则与制度、具体与抽象的关系,而非被补充与补充的关系。物权法定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应予坚持,但不宜绝对化;地役权具有补充物权法定原则漏洞之功能的学说难以成立。

【作者简介】
曾大鹏(1977-),男,江西吉安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注释】 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张楚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页。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是同义的。以上四种学说,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刘乃忠:《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沃尔夫冈·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迟颖译,载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05页。
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
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91-497页;刘乃忠:《论地役权对物权法定原则漏洞的补充》,载《武汉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张鹏:《究竟什么是地役权》,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例如,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9-72页;刘乃忠:《地役权对物权法定原则漏洞的补充》,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12-714页;刘乃忠:《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8页。
例如,潘新美:《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之生命》,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尹飞:《时代需求与物权法之回应——兼论我国本土化用益物权体系之建构》,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李益民等:《论地役权对物权法定原则之补充》,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张鹤:《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
上述见解,由张鹏先生首倡,并为此后的支持者奉为圭臬。
《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00页。
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14页。
限制性不动产条款(restrictive covenant)有时也被称为限制性约据、限制使用土地约据等。
木通口范雄:《从英美法的观点看“物权”与“债权”》,林青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41页。
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以下关于英国法的描述,参见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34页。
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Law, Property (Servitudes),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1.2, Comment h (2000).
Jesse Dukeminier & James E.Krier, Property,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英文影印本),第858页。
显然,美国法上此种地役权(easement),较英国法上的地役权(servitude)的范围更广,但我国有的学者对easement,servitude作同义的翻译处理,由此引发了理解上的分歧。参见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259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462页;王立争:《美国法上物权法定原则及相关问题——与张鹏同志商榷》,载《法学》2004年第4期。
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131页。
Frederick H. Lawson (chief editor),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ume Ⅵ, property and trust, Chapter 2, structural variations in property law), Muton, The Hague, and J.C.B. Mohr (Paul siebeck), 1975, pp.127-128.
朱广新:《地役权概念的体系性解读》,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房绍坤、王洪平:《论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之辩证关系》,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一般说来,在法国民法上,地役权均有其命名(如通行地役权、汲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取水地役权、废水排放地役权等),其在设定时,为适应其各自的经济要求,分别有其具体规则”。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页。
苏永钦:《重建役权制度——以地役权的重建为中心》,载《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254页。
高富平、吴一鸣:《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716页。
沃尔夫冈·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迟颖译,载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太田胜造:《物权制度的创设与物权、债权的区别》,金玉珍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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