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立法研究

  入渔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设定行为,他人享有对共同渔业权或者特定的区划渔业权的渔场经营渔业的权利(渔业法7条、第43条)。关于渔业权的存续期间,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共同渔业权为10年,其他渔业权为5年,入渔权的存续期间限于渔业权的存续期间之内。渔业权的取得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渔业法10条)。在听取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当申请者具备经营该渔业条件时,都道府县知事有权予以许可。关于共同渔业权,包含相关地区的渔业联合工会或者联合会以外者,不得享有该权利。[8]
  
  (三)习惯法上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日本习惯上承认的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主要有:流水利用权、温泉权等类型。
  
  1.习惯法上所承认的流水利用权。
  
  日本旧《河川法》曾是解决有关使用和治理流水相关问题的重要法源。但是,随着近代社会为灌溉、渔业、发电、饮料、工矿业等活动而大规模地利用河流,并且治水技术也不断提高,这样,旧河川法就变得极其不完善了。因此,日本于1964年制定了新《河川法》(1964.7.10法律167;2002.2.8法律1改正至今)。
  
  根据《河川法》第2条关于“河川是公共用物,为实现前条之目的,必须适当进行保全、利用及管理。河川的流水,不得作为私权标的”的规定,日本的流水不得作为私权标的。国家为适当保全、利用和管理河川,日本《河川法》将河川分为一级河川和二级河川。根据《河川法》的规定,一级河川,是指因属国土保全或在国民经济上特别重要的水系而由政令所指定的河川(公共的水流以及水面)而由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河流(第4条),一级河川的管理由国土交通大臣行使(第9条)。二级河川是指根据前条第1款政令被指定的水系以外的水系上、公共利害上具有重要关系的河川而由都道府县指定的河流(第5条)。二级河川的管理,由管辖该河川所在都道府县知事行使(第10条)。
  
  关于流水的使用,《河川法》第23条明确规定对流水的占用采取河川管理人许可制度,由意欲占用河川流水者提出申请,并须根据建设省令规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一级河川由建设大臣管理,二级河川由知事管理。对于水利调整,《河川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河川法第38条以下)。但是,由于《河川法》仅适用于一级河流、二级河流这种较大河川(河川法第3条~第5条),而且民法在相邻关系中虽然设立了几条规定,但适用民法规定的仅限于该水流地(河床、流水用地)所有人属于私人的情形(通说)。因此,既不适用民法规定的公共河川,也不适用于河川法的中、小河川相当多。而且,即使对于这些河川,虽然也并不一定与土地所有权直接相结合,但是,在农耕地的灌溉或者水车用水引水等方面,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因而产生出了大量的问题。日本判例曾致力于援用习惯法来解决这类问题。
  
  日本明治时期以前,由于其生产是以水稻农业为基础的,因此,必要性流水利用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在当时,流水利用管理主体为村落共同体,在本质上与入会集团属于同一体,村落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对水利进行支配性管理。虽然日本民法典并未承认流水利用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但基于日本民法施行法和法例二条的规定,日本判例上对习惯上的流水利用权是持肯定态度的。流水利用权,是日本入会权的一种,是指对一定的流水的必要水量所享有的排他性、独占性使用的权利。[9]按照流水利用权使用目的的不同,流水利用权可分为农业流水利用权、工业流水利用权、城市上水道流水利用权、流水专用权(利用河流流水发电、运输的权利)等。在明治时期以前,农业流水利用权较为重要,但随着工业水利和城市上水道水利的比重增加,工业流水利用权与城市上水道流水利用权也居于重要地位。在这些流水利用权中,具有入会性、总有性的权利,主要是支配村落的农业流水利用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