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入会权
入会权是指村落等一定地域的居民集团,对山林、原野、渔场、用水等所享有的总有性支配权利。根据日本民法第263条、第294条的规定,关于共有性质的入会权,除依各地区的习惯外,适用有关共有的规定;关于没有共有性质的入会权,除依各地区的习惯外,准用有关地役权的规定。
入会权作为农民生活基础曾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入会权,确保农民能够获得燃料、肥料、饲料等不可欠缺的生活资源。但是,一方面,随着电气、液化石油气的普及,化学肥料、化学饲料等发展,农民对入会权的依存性不断减弱;另一方面,入会权的形态从最初的总有性利用朝着个人所有权相近的方向发展。这样,如果使入会权依然按照原来的形态继续存在,则会导致不合理现象产生。在这种背景下,1966年,日本制定了“促进入会林野等相关权利关系的近代化法律”,拉开了入会权近代化的序幕。通过入会权近代化运动,日本完善了入会林野,在推进合理的造林政策这一方针的同时,日本采取了消灭入会权,由所有权、地上权以及其他使用收益权替代入会权的政策。[7]
(二)特别法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1.规范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物权种类的主要法律
除民法规定之外,在其他法律中,成为
物权法法源的规定也非常多。作为规范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1)矿业法(旧法1905年,新法1950年法律第289号,2002年法律第152号修改。矿业法5条,14条;矿业法8条2款)、采石法(1950年法律第291号)。
(2)
森林法(旧法1907年、新法1951年法律第249号)、国有林野法(1951年法律第246号)、入会林野整备法(1966年法律第126号)、林业基本法(2001年7月)。
(3)
渔业法(旧法1910年、新法1949年法律第267号)、狩猎法(1918年法律第32号)
(4)河川法(旧法1896.法律第71号,新法1964.7.10法律第167号;2002.2.8法律第1号改正至今)、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180号)。
(5)土地改良法(1949年法律第195号)、城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100号)、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119号)、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年法205号)、城市再开发法1969年法38号)、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法律92号)、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201号)。
(6)大气污染防止法(1968年法律97号)、噪音规制法(1968年法律98号)、水质污染防止法(1970年法律138号)、恶臭防止法(1971年法律91号)。
2.特别法上所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
根据上述这些法律规定,特别法上所承认的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包括:矿业权(1950年矿业法第5条、第12条)、租矿权(1950年矿业法第6条、第71条)、采石权(1950年采石法第4条)、渔业权(1949年
渔业法第
6条、第
23条)、入渔权(1949年
渔业法第
7条、第
43条)等。这些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类似的具有特殊内容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