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与构建
An analysis of resource-saving society in legal vision
马波;陈宝琪
【摘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关系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安全,有利于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内涵的分析,指出了资源的范畴主要是指物质资源,核心在于自然资源。社会目的的实现,需要综合各种调整手段,法律手段是最根本的首要方式。文章通过对法律功能的理论分析,梳理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指出了影响法律功能实现的立法缺失,阐明了进行宏观的制度创新,需要构建静态和动态两种社会法律保障机制。以静态机制为基础,动静结合,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律功能的优势,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法律功能;法律保障机制;软法渊源
【全文】
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经济课题。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提出,不仅是针对资源的节约使用,更是对现存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发展理念的反思与超越。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资源的消耗总量大增,相应地,资源安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进一步突显。另一方面,资源浪费过于严重,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过低,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构建节约型社会(是对“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简称,下同)是国家在正确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科学决策。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一、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之辨析
(一)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观点综述
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与内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陈东琪(2004)首次提出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多种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1]叶蔚等(2004)首次提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的观念、主体、制度、体制、机制、体系等,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曾智泽(2004)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对自然界的态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以一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白雪秋(2004)在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具体内涵时,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首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经济”及经济学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意味着在社会大生产的各领域各环节环环节约,社会主体个个有责。再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赖于配套互补、协调一致的综合性措施的有效实施。最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能够有效利用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李艳芳(2006)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国家通过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措施,促使政府、一切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出现资源能源的浪费,从而形成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对平衡的社会状态。[5]陈德敏(2008)指出,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循环再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6]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的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实现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