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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草原生态旅游的法律保护

略论草原生态旅游的法律保护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grasslands eco-tourism


马莉


【摘要】草原生态旅游作为生态旅游的一种,在现代旅游业中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过程中出现破坏环境,环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滥作为,旅游环境容量等问题,本文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探寻草原生态旅游的保护路径。
【关键词】草原生态旅游;旅游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法律保障
【全文】
  生态旅游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965年,由美国学者贺兹特建议对文化、教育和旅游进行再反思,并提出包含生态旅游含义(ecological tourism)的倡议。即提倡对当地文化与环境最小冲击下,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与游客最大满足的旅游活动。自此,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开启了生态旅游的新时代。草原作为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多功能性。它在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净化环境、营养循环、生物多样性和游憩休闲方面对维护人类生存,保持生态平衡起了重大作用,因而草原生态旅游在生态旅游发展中也占据重要地位。因为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人们的工作压力也不断增加。所以人们渴望在大自然的怀抱中释放压力,回归精神的宁静,这使得生态旅游在国内异常火爆。尤其是草原的夏秋,香花遍野,芳草依依,迷人的美景使人心旷神怡。因而草原生态旅游也成为现代人们追求健康生活的一种体现。当前对生态旅游的概念、内涵、原则等方面给予很大关注的同时,也为草原生态旅游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内学术专家以、旅游业内人士及生态旅游爱好者们一直都在探讨,希望中国能早日出台生态旅游质量标准,促进中国生态旅游稳步、健康、科学发展。因此,从法律层面探讨草原生态旅游的相关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草原生态旅游概况
  
  草原是我国主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类型之一。据《中国统计年鉴》(1988)提供资料,我国可利用的草原面积为3.365亿公顷,占世界草原总面积的7.1%左右。而且几乎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的草地类型。从热带亚热带草地、温带不同类型草原,泛滥草原(又称河漫滩草地)到高寒草地等,有草甸,有草原,有荒漠。各种不同类型的草地,由不同的植物组成,表现出不同的结构,呈现不同的景观。草原不同于森林、农田,它以其辽阔美丽、多彩而为人们所称赞。正因为如此,草原对人们有巨大的吸引力。草原发展生态旅游的优势十分突出。比如有水草丰茂,原始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若尔盖大草原,有“手摸白云天,脚踏花草地”的空中草原,有保留着少数民族文化遗风和生活习俗的呼伦贝尔东部草原,有“最先见到太阳的地方”之称的伊犁草原,有大面积的草原和沙漠,以及有上千大小湖泊的鄂尔多斯大草原,和群山争雄、江河奔流的川西高寒草原等。这些各具特色的草原,以其特有的风景、地貌和民俗风景吸引着大批累于都市繁重生活压力的人们参观旅游。因此,国内草原生态旅游前景良好。然而,草原生态系统如其他特定生态系统一般,具有自身的群体、群落发展和结构。草原生态系统是草原地区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和草原地区非生物环境构成的,进行物质循环与能量交换的基本机能单位。其中,人类活动对这一动态系统产生了巨大影响。近年来,在全国绝大多数草原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系列生态问题,如草原退化、碱化和沙化、气候恶化以及严重的鼠害等等。这是由于人类生态观念不强、盲目发展而对草原不合理利用所造成的违背于可持续发展道路而造成的生态恶果。我国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北方地区沙漠化面积已近18万平方公里,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间,因沙漠化已丧失了3.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资源。草原生态形势严峻。传统的草原旅游给当地经济与前来参观的游客带来了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利益,但同时,也对当地社会、环境、教育、民俗等方面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甚至旅游部分地加剧了景区草原生态环境的退化。草原生态旅游又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从数量与质量上均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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