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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下的欧盟低碳能源法律政策

  
  按照国际能源机构制定的标准,当石油供应中断量达到需求量的7%的时候,就是能源安全的警戒线。能源紧张、油价飙升促使各国开始建设战略能源储备,自从第一次和第二次石油危机后,美国、欧洲各国、日本、韩国等都已经着手建立了战略石油储备。国家石油储备从20世纪70年代起已有30多年的历史,是各国平抑石油价格波动、保障供应、减少风险的重要工具。目前,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建立了超过90天的国家石油储备。欧共体就原油储备安全发布指令,成员国则保持控制和使用原油储备的权能。此外,成员国之间制定“非歧视性的储备协议”,用于向最急需的地区及时提供原油。欧盟还制定了统计规则,要求每个成员国在月底向欧共体提供储量数据。
  
  (四)能源节约战略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石油仍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和战略物资,仍然是各国经济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具有核心地位的因素。因此,大力推行节能措施,提高能源转换效率是各国的另一安全战略。节能虽然不能产生能源,但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能源来源。欧盟对节能问题高度重视,对先进节能技术的法律与政策的支持尤为积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经济产出的能源消耗,比开采更多的煤和石油更具经济和生态意义。
  
  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能源效率评价和计算方法,能源系统的总效率由三部分组成:开采效率(能源储量的采收率)、中间环节效率(包括加工转换效率和贮运效率)、终端利用效率(即终端用户得到的有用能与过程开始时输入的能量之比)。
  
  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方面,多国出台了“节能法规”:近年来,许多国家的节能立法愈来愈重视对建筑行业、城市公用事业、政府机构用能的引导和规范。
  
  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是德国政府开发利用能源的一贯政策。德国能源匮乏,在石油方面,对于欧盟而言,德国是最大的进口国,石油几乎100%进口,天然气80%进口。德国很重视节能环保政策。由于纬度较高,德国冬季较长,建筑供暖耗能成为德国政府着力解决的一个关键领域。多年来,政府通过制定和改进建筑保温技术规范等措施,不断发掘建筑节能的潜力。早在1978年,德国就修改过一次建筑节能标准,使得其后的建筑能耗比1978年前的老建筑减少了60%以上。2005年德国《能源节约法》生效。它取代了以往的《供暖保护法》和《供暖设备法》,制定了新建建筑的能耗新标准,规范了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节能技术指标和建筑材料的保暖性能等。按照新法规,建筑的允许能耗要比2002年前的能耗水平下降30%左右。
  
  德国《能源节约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建筑开发商必须出具一份“能源消耗证明”,清楚列出该住宅每年的能耗,提高建筑的能源透明度,并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老建筑进行现代化的节能技术改造,使用保温隔热建材。
  
  英国计划在2050年前实行一项重要能源改革措施——“绿色房屋”计划,并已将该计划的构想写入政府的能源白皮书中。在欧盟有关法律框架内,德国对市场上销售的家用电器进行节能性能分级。事实证明,获得节能标签的商品在市场上颇受青睐。
  
  (五)强化管理措施:欧盟的对内能源战略,又称为“管理需求”,或对需求进行管理或干预。干预需求的措施一是“能源效率行动计划”,主要用于指导欧共体关于节约能源的立法和非立法行动;二是“欧洲气候计划”,主要用于确定、分析、评估并推荐最节能的措施,以便欧盟能够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标准。
  
  欧盟的决策者们认识到,欧盟干预供给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从能源需求方面采取紧急和重大的干预措施,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欧盟能源战略十分强调管理措施,有很多管理措施是强制性的。欧盟为了实现能源安全战略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多得不可计数。例如,欧盟计划将再生能源的比例从目前对初级能源总需求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为了落实这项计划,欧盟在2001年9月通过一项严格的框架性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落实有利于绿色电力的措施,包括各国的补贴计划。欧盟能源机构发现,欧盟公民对于他们的车辆燃油和家用电力的来源并不关心,因为用于能源的花费并不高。所以,开发清洁能源资源,进行再生能源的开发,启动前沿性的研究,制定能源安全标准,这些都必须是政府行为。欧盟强迫各个成员国对这些措施做出承诺。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指令性文件,要求各国设法加强能源效率,这项指令涉及到冷气,电烤箱,电冰箱等的使用。2003年底,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一项动议,如果通过,各成员国就必须达到每年节能1%的指标,公共部门甚至要节能1.5 %。
  
  管理措施当然也要涉及到资金的投入。为了长远的战略规划,欧洲投资银行已经承诺给绿色电力的项目贷款提高50%。在欧盟层面上,结构基金和团结基金,甚至共同农业政策都在推动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等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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