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的建议
(一)尽快研究和制定《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条例》的建议
自从动物福利一词传入我国以来,大多数人表示在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理由包括经济基础薄弱,执法成本过高,国民对动物福利保护意识淡薄等。对于立法来说,或许最担心的是法律制定出来了而没有人执行,即所谓的法律的可行性问题,但是,当动物福利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问题的重点应转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欧盟掀起的关于动物福利贸易壁垒问题;再如大规模屠杀动物的事件,虐待动物的惨案引发的道德讨论。
如果说作为全国性的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话,那么我们的观点是,可以尝试通过地方先行立法的方式总结经验。诸如天津市可以制定《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条例》等类似的地方性法规。首先,作为地方立法是一种国家立法的先行尝试;其次,作为一个直辖市,天津的经济文化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据数据显示,天津市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口素质较高、民族众多的地区,在其行政区域内就动物福利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基础,填补国家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的空白。
(二)《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条例》指导思想
动物福利立法势在必行,问题在于立什么样的法?天津市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
首先,天津市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调整的仍然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的行为,动物不会说话,动物不能成为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义务的承受仍然属于人。
其次,给动物福利立法应当把握度的问题,即仍然是以人的利益为中心,动物利益仍然从属于人的利益。动物立法不在于以动物的感受为先,这首先是不可能的,“子非鱼”,其次,在以人类利益为目的的情况下,动物福利立法可以使动物生存和人的利益之间的双赢,何乐而不为?如此,则既使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不至于使之沦为道德的立法,又能保证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而降低法律的权威性,使动物福利与人类福利处于互动而不是矛盾状态。例如,已经被证实的,当猪等动物处于福利制度保护下,其无痛苦死亡所带来的肉制品更加健康,这无疑有利于人类自身发展。
第三,动物福利的立法必须与天津市实际情况相结合,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这也决定了天津的动物福利立法不可能照办照抄国外相关立法。
五、结语——进步抑或倒退?
当然,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本身还需要面对许多困难需要解决,毕竟,任何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性问题,我们只要具有实干精神,那么动物福利立法不会是一个无解的问题。行文至此,不禁感慨,人类对动物福利立法,是进步还是倒退?18世纪,有的思想家就试图把天赋权利论直接应用到动物身上去,认为生命、智力和感觉就是拥有权利的充足条件。而到今天,人们还在为是否需要保护动物福利争论不休。从动物福利观念的产生演变可知,动物福利问题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动物福利问题,其实是一个人为问题,它起源于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紧张关系当中。时至今日,我们不禁感慨,同样是动物,大熊猫能养尊处优,我们尽其所能保护之,但是其数目并没有大幅度增加,而作为饲养动物的猪牛羊,可能每天必须面对同胞们的痛苦死亡,作为家养的陪伴动物,是不不都有清洁的水源和食物?为了动物福利,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付出,比如立法;然而,应该坚信,我们也会因此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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