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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初探

  
  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天津市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超前性和先进性,为更好得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应由的贡献。2006年天津市在历史上首次确定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癞蛤蟆、麻雀、黄鼠狼等369种两栖类、鸟类、兽类,以及鱼类、爬行类野生动物,都被列入第一批《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天津市野生动物共有497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73种。据天津市林业局局长李森阳介绍,目前全市的野生动物中,有黄鼠狼、大灰狼、獾猪等兽 类41种,家燕、麻雀、海鸥等鸟类389种,癞蛤蟆等两栖类7种,家蛇、乌龟等爬行类19种,青鳝等鱼类41种。在鸟类中,除了乌鸦外,其余的都被列为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天津市要求对误捕的野生动物要立即放生,对误伤的野生动物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送交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的野生动物救助机构,对死亡的野生动物要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误捕、误伤后不放生、不抢救,以及由此造成野生动物死亡且隐瞒不报的,处以相当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l 《天津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天津市现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由天津市政府于2004年6月29日修订发布,效力等级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而且其立法目的之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蛛丝马迹。但是,从该法规文件看,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实验动物所需饲料、 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际公认的动物享有的五大自由之一——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9月30日,国家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在《关于善待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动物福利”这一概念,同时还在第二条明确提出本意见所称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这是我国动物福利第一次将动物福利明确纳入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可见其重要意义,也为地方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践价值。
  
  l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对于市民来说,更关心的是与家养宠物相关的规定。对家养宠物的相关规定单一,只对宠物犬的饲养进行了规定,2005年发布并实施了新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与1996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增加了动物福利的条款,即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了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义务,但是是相关养犬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明确排除了虐待、遗弃所养犬的法律责任。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五十元罚款。而我们知道,任何法律规范,完整的逻辑要素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该条例对于动物福利方面的只言片语只是对行为模式的规定,而没有法律责任的界定,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本条规定将没有实际操作可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我们只能作道德上的谴责,但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而这正是动物福利保护的软肋。窥一斑见全豹,即使是与人最亲密的陪伴动物,都无法得到完整的福利保护,那么,更何况是远离普通人的生活,而只是在被分解之后才能看到的饲养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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