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
立法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从《
立法法》条文可以看出,天津作为直辖市,完全可以在
立法法的授权下先行就动物福利进行立法,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2)国家专项立法层面的依据
l 《
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内最早开设动物福利法课程的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宋伟在由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主持召开的动物福利立法国际交流研讨会上提到,“1988年我国出台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把野生动物和人的关系放在了一种从属关系上,还值得探讨,但是这部法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确实产生了很大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
分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宋伟教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给“圈养”动物单独立法还不现实,而把野生动物园、马戏团的规范管理归到“野保法”中,又不太好操作,因为“野保法”的主要执法机构是国家林业部门,而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马戏团的管理又分属国家建设部和文化部,体制上不顺。所以,认为可以在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框架内,分别制定两个行政法规,对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马戏团的行为进行规范,把有关动物福利的新理念和有关条款加进去。[6]我们认为,在现有体制下,更好的方式还在于根据各地不同的需要而制定地方性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动物更加切合实际和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