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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动物福利立法初探

  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个法令,要求农民必须在猪圈中给小猪提供玩具。英国政府据此宣布,给农民90天时间为小猪们准备玩具,届时如果不能达到法令规定的标准,将被课以1000英镑的罚款,甚至被处于监禁。
  
  美国《动物福利法案》更是从各方面对人应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美国动物权益组织还要求全球快餐连锁公司以“仁慈”的方式对待动物,并保护动物应有的权益,否则将号召人们拒购这些公司的食品。面对强大的压力,许多餐饮业巨头都不得不放下架子听取意见,如麦当劳公司就曾给全世界为其每年供应15亿只鸡蛋的农场主们写信,要求其改善母鸡的生存环境,并禁止采取“去喙”(即切除母鸡的嘴)和给母鸡节食的方法提高产蛋量。
  
  (二)新道德观和新绿色贸易壁垒——我国不得不进行经济和伦理的双重洗礼
  
  上述各国对于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对于我国来说,不仅仅是观念的冲击,更是一个经济问题。或许观念的转变需要时日,但是经济上的直接损失确是显而易见。西方国家开始用动物福利等绿色贸易壁垒阻碍我国农产品、动物制品的出口,而这些问题更多的需要依赖国家或者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比较著名并对我国影响较大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特别加入的“善待动物”福利条款,则向肉类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该法规定,猪必须享受到以下福利:一出生就享有至少吃13天母乳的权利;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拥有供其拱食泥土的权利;运输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宰杀时必须隔离,不被其他猪看到,还必须使用电击法,在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和解剖。如果不符合这些标准,生产的猪肉就不合格。欧盟新法规从重视终端产品的品质到重视全过程,将使我国出口企业增加固定投资、运输成本和人力成本,以改善养殖场条件,减小养殖密度,对养殖环境的标准也要提高。对比这些标准,目前我国养殖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对欧盟猪肉、牛肉类食品的出口一直很少。按欧盟新标准,中国目前已有一些大型企业能够执行相关动物福利标准,但大多数食品出口企业仍需对照标准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对欧出口食品贸易不受影响。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动物福利本身可能是个道德问题。但是,动物福利立法并不是为了体现人的高尚,也不是道德的立法,它仍然没有脱离我国传统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维护人类利益。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的主体仍然是人,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当务之急,不是探讨动物福利是什么,而是应该探讨如何来应对动物福利带来的问题,如何以立法的方式建立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律制度。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副研究员杨通进先生的观念比较能让人接受,他认为,“国内动物福利还没有进入立法的程序,一方面公众的接受程度不足,另一方面受经济状况的限制。但是科学界已经感受到这方面的压力。比如,那些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要想拿到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我国向西方发达国家出口的畜牧产品也被要求提供是否符合动物福利法的材料。因此,如果我们不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那么,我们的科学研究和国际贸易都将遭受巨大的损失。”[3]因此,动物福利立法乃是当务之急,而要解决的问题也转移到了“立什么法、如何立法”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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