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态性,或者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多形式、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5]而且每一种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6]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再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需要与多家执法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协调与合作,[7]而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与程式。最后,职务犯罪侦查要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而每种措施和手段都有自己专门的要求和规范———对此,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做进一步的讨论。
(二)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有关的三对基本范畴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多态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内也应该划分不同的专业,也需要各种不同的专业化人才。换言之,虽然同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但是也应该有不同的专业分工,科学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是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不过,专业化分工是否越细越好?或者说,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是否应该有个“度”?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明确与侦查专业化相关的三对基本范畴是颇有必要的。
1.专门化侦查与一般化侦查(specializedinvestigationandgeneralizedinvestigation)
根据是否有专业分工,犯罪侦查可以分为专门化侦查和一般化侦查。前者通常是按照犯罪的种类来划分侦查工作,后者则一般是按照地域来划分侦查工作。从理论上讲,专门化侦查代表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比一般化侦查更高层次的侦查分工模式。但是从实践来看,二者各有所长,各有所用。专门化侦查模式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兴趣和专业技能,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掌握某类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积累丰富的专案侦查经验,因而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特别是重大犯罪案件和疑难犯罪案件的破案率。然而,专门化侦查不利于侦查人员的横向协调与流动,也不便于侦查工作的分配和管理。特别是在专门化侦查分工过细的情况下,[8]容易造成在一定时期内某些侦查人员任务过多而另一些侦查人员无事可做的状况。与之相反,一般化侦查模式便于工作任务的分配和管理,不会出现因专业划分而造成各单位工作量严重失衡的状况,但是不利于专门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提高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此可见,专门化侦查并非普遍适用的侦查模式,一般化侦查也不是已经被历史淘汰的侦查模式。我们在选择侦查模式的时候,必须认真考量具体侦查部门的人力资源和工作任务等因素。在人力资源比较充足而且工作任务比较稳定的部门,专门化侦查显然是较好的模式;但是在人力资源不足而且工作任务不太稳定的部门,一般化侦查则应该是优先的选择。此外,如果侦查部门管辖的地域广阔而且犯罪情况复杂,那么二者结合的模式可能就是最佳选择了。
2.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centralizedinvestigationanddecentralizedinvestigation)
集中型侦查与分散型侦查是有关犯罪侦查制度的理论中一对重要的范畴。简言之,集中型侦查就是把侦查人员集中起来进行侦查;而分散型侦查则是把侦查人员分散下去进行侦查。具体来说,犯罪侦查制度的集中型和分散型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就一个国家而言,犯罪侦查人员是集中于中央还是分散于地方;其二是就一个城市或地区来讲,犯罪侦查人员是集中于总部还是分散于分部。前者往往取决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后者则往往取决于具体城市的地理人文状况和政治文化传统。集中型侦查体制和分散型侦查体制也是各有优劣的。前者有利于统一执法,有利于加强地区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有利于提高犯罪侦查的整体工作效率特别是打击重大犯罪的工作效率;后者有利于加强犯罪侦查人员与本地区其他执法人员的合作,有利于犯罪侦查人员熟悉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犯罪活动规律,也有利于犯罪侦查工作的分配和管理并保持适应地区特点的灵活性。集中型和分散型侦查体制与专业化和一般化侦查模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集中型侦查体制多采用专门化侦查模式,而分散型侦查体制则多采用一般化侦查模式。明确这种关系,对于我们研究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问题甚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