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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上)

  

  在“文化革命”期间,检察机关遭到撤消。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之后,各级检察院分别设立了经济检察部门和法纪检察部门,通称为“自侦”部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按照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和法纪检察厅,分别负责有关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各级检察院也设立了相应的部门。


  

  在1988年以前,中国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是“侦诉一体”的模式,或者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上述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再到提起公诉,都由一个部门的检察人员负责,办案人员一般不做更换。这样“自侦自诉”的好处是办案人员熟悉案情,可以减少交接环节并提高工作效率,但弊端是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缺乏专业化分工。1988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决定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原来一个部门负责到底的办案制度,改为侦查和批捕、起诉分开,分别由“自侦”、批捕、起诉三个部门办理的制度,以便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19]


  

  侦查和起诉的分离,标志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实现了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专业化。从1989年开始,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在原来的经济检察部门的基础上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与此同期,原来的法纪检察部门也相继改名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200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从职能划分的角度来看,中国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已经确立了以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侦查部门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为主体的基本格局。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有人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也可以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人认为职务犯罪的基本行为特征是渎职,而有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可以构成职务犯罪。参见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0-376页。
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笔者认为,法治的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两个重心指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诚然,在法治国家中,老百姓也要遵守法律,但是更重要的是手中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官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从腐败到反腐败再到更多的腐败”就是这种怪圈的表象。
大约自19世纪初,世界各国开始出现刑事司法专业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
在英语中,笔者没有找到“职务犯罪”的对应词。与之最接近的术语是occupationalcrime,可以翻译为“职业犯罪”或广义的非仅指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按照加里·格林在其专著《职业犯罪》中的界定,职业犯罪指“通过合法职业所创造的机会实施的依法应受惩罚的行为”。(Gary S·Green:Occupational Crime,Nelson-Hall Inc·1990,p·12-13)格林把职业犯罪分为四类:(1)使雇佣组织获益的犯罪或简称“组织职业犯罪”(crimes for the benefit of an employing organization or organizational occupational crime);(2)官员通过行使其国家权力实施的犯罪或简称“国家权力职业犯罪”(crimes by officials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their state-based authority or stateauthority occupational crime);(3)专业人员以专业人员之职能实施的犯罪或简称“专业人员职业犯罪”(crimes by professionals in theircapacity as professionals or professional occupational crime);(4)个人作为个体的犯罪或简称“个人职业犯罪”(crimes by individuals asindividuals or individual occupational crime)。(第16-17页)根据英语中有official corruption和official misconduct的说法,笔者认为可以把“职务犯罪”翻译成official occupational crime。
参见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526-528页。
又译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or the Federal Attorney’s Office)。联邦检察官受联邦检察长领导,但是由总统直接任命。
虽然大陪审团的起诉审查在名义上是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大陪审团的传唤权往往被检察官用作调查的手段。在著名的“白水案”调查中,美国当时的“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也不得不接受大陪审团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在前美国总统尼克松、克林顿等人的有关案件调查中,独立检察官的作用是世人有目共睹的。
参见何家弘主编:《当代美国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参见何家弘:《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
又译为“贿赂调查局”。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译:《国际预防腐败犯罪法律文件选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李卫平:《各国(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比较》,载《河北法学》第22卷第7期(2004年7月)。
例如,香港地区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成立廉政公署就是要应对和解决警察腐败严重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和犯罪侦查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而一旦形成之后就会具有延续的惯性,难以改变。
参见夏邦:《关于检察院体制存废的讨论》,载《法学》1999年第7期。
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结构》,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
参见张穹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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