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警察职能模式,指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附属于警察职能的模式。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中,虽然法律一般都没有明确使用“职务犯罪”的概念[6],但是诸如官员受贿等犯罪实际上可以归入职务犯罪的范畴,而所有这些刑事案件一般都由警察负责侦查,因此其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实际上是附属于警察之犯罪侦查职能的。在英国,自现代警察机构于19世纪初期成立之后,犯罪侦查就成为了警察的基本职能。英国检察机关并不负有侦查的职能。虽然英国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似有加强检察机关在犯罪侦查中之作用的趋势,但是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由警察负责侦查,而且检察机关不能领导警察的侦查工作,只能提出建议,因此二者的关系属于检警合作模式。在德国,虽然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共同行使,而且检察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往往只熟悉法律而不熟悉专门的侦查方法和技术,所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由警察负责。不过,德国的检察官在犯罪侦查中享有比英国检察官更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对警察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甚至可以直接指挥警察的侦查工作。在法国,虽然犯罪侦查主要由司法警察负责,但是检察官可以参与犯罪侦查,也可以指挥司法警察的侦查活动。在侦查活动中,检察官享有司法警察所享有的权力。由此可见,法国和德国所采用的都是“检察领导警察”的侦查模式。但是从本质上讲,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还是附属于警察的整个犯罪侦查职能的。[7]
(二) 检察职能模式
所谓检察职能模式,指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附属于检察职能的模式。在俄罗斯、瑞典、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检察机关内部都设有专门的侦查部门,负责职务犯罪或某些特殊种类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我们称之为附属于检察职能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模式。俄罗斯的各级检察机关内部都设有侦查部门,负责法律规定由其直接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瑞典的各级检察署都设有反腐败部门,负责公共官员与私人公司官员受赂罪案件的侦查。另外,瑞典总检察署下设全国经济犯罪局,负责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瑞典检察机关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调动警察来协助其犯罪侦查工作。韩国的各级检察机关设有独立的“搜查”部门,负责公务人员贪污、受贿,以及警察渎职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日本的检察机关享有较大的侦查权,包括自行侦查权、补充侦查权、指挥侦查权和监督侦查权。检察官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辅助其侦查。日本的最高检察厅以及东经、大阪等地的高等检察厅都设立了专门负责职权犯罪和白领犯罪侦查的特别搜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