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转变。《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一方对欺诈因素予以排除时,可撤销合同有可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之间转变。《
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在
合同法实施前即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实施后,即为效力待定合同。
(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转变。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也可相互转化,根据《
民法通则》第
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将其确定为可撤销合同。
2、按照引起合同效力变化因素划分
(1)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效力变化。由于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同,法律的溯及力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
(2)因影响合同效力的其它事实变化导致合同效力变化。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发生变化,对合同效力变化产生影响。
五、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的法律规定
(一)有关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立法
《
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合同可能是
合同法立法关于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的唯一规定。而《
民法通则》、《
担保法》等立法文件均无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上述规定不能涵盖所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的变化给合同效力带来何种影响。立法的缺陷给司法带来诸多不统一,于是司法解释也随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