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们不应对此大惊小怪,毕竟,这些是别人的事情,人家爱怎么玩就怎么玩,无关我们自己的痛痒,真的如此吗?那么,请仔细审视自己吧:
首先,我国不动产登记程序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目前仍由各地方或各部门制定在各自势力范围内适用的登记制度,形成了“诸侯各霸一方”的局面,制度欠缺和矛盾显示的比较充分,最典型的是,登记程序呈现出托尔斯泰式——“每换一次马车,适用的法律就不同”——的迷惑,同一省不同的市采用不同的登记程序,甚至同一市不同的县、区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其中的制度耗用成本可想而知。在国家法层面上,物权法尚未形成,登记本身运作的规律以及后果尚未完全法制化,更谈不上准确界定登记程序和效力之间的因果或者逻辑关联。在此情况下,需要我们分析登记申请、审查等程序运行规律,讨论登记效力等法律后果,研究登记程序和实体问题之间的内在关联,解释和阐述登记法和物权法的关系,树立整体的登记法律制度观念,为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规则的确立提供恰当的智识贡献。
其次,虽然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但不容否认的客观现实是,数量繁多的登记程序规则在规整房地产交易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过,由于近几年不动产交易数量迅猛增加、当事人要求不断出新,登记规则制定之时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登记规则普遍不能适应新环境和新情况,产生了老瓶不能装新酒的“情势变更”。就上海的情况来看,官方认为登记引发的问题主要有:其一,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多样化导致房地产权利关系复杂化,现行登记规范无法适应;其二,现行登记规范在登记种类、登记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足日益明显;其三,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不够具体,登记机构审核过错责任与当事人过错责任的范围不明。这正是上海市修改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主要理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在学理上给出解决对策,需要我们将视野扩展到国外的规则表达和实践经验,从中汲取有益成分,还要注重自身的交易习惯、制度实施成本、既有制度约束等限制条件,只有巧妙地融合这两种外、内因素,方能达到“外来和尚会念经”的效果,才能确立解决实际问题的登记制度和理论,而这在我国学界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本文论述这些不受重视但很重要的问题,意在最终产生值得重视的结果。
再次,不动产登记是个典型的适用于工商经济社会的制度,是调整陌生人交易关系的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交易将越来越频繁,登记被适用的频率也必将不断攀升;而且,一旦登记在国家法层面被制度化,成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形式,成为规范和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必经途径,则在国家力量的推波助澜下,登记将不断侵蚀民间习惯中存在的不动产权利表征形式(如用界石标志土地使用权)或者另类的交易规则(如买卖合同成立直接移转房屋所有权),其中的道理就像苏力教授所言,时代的流变使得传统社会中意义明确的言行变得不明确了,人们在同其他人交往中会更多强调公证、登记之类的法定仪式,这当然也是国家法对于民间习惯的征服,登记的势力范围将因之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