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不动产登记程序
——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实用主义认识
常鹏翱
【全文】
一、问题及其分析进路
在动产和不动产二元划分的基础上,不动产以其巨大魅力树立了不动产法的重要地位,没有人怀疑不动产法在物权法中的核心地位。在不动产物权法建设中,如何设置物权变动规则,则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其原因不仅在于与静态物权构造规则相比,物权变动规则更直接地涉及物权交易能否顺畅进行、交易者能否得到预期保护等现实因素,需要我们倍加慎重对待;更重要的,如何设置物权变动规则本身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各国对此采用的策略不同,大致可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个族体,每个族体又可细分为若干不同构造的分支,我国法律表达和实践有意无意流露出的策略则几乎兼顾了这两种主义,由此生成的理论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均冠以“利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之类的价值判断,这使问题更显得扑朔迷离。
在我看来,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是实践性的,是为了解决诸如房屋买卖、土地抵押之类的实际问题而产生的,不是从概念或逻辑中推导出的问题,也不是在比较法竞争中产生的问题,这是一个面对现实、讲求实效的问题。实际上,无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正常运作的有一般理性的法域,均会采用合理的机制和策略来应对这个问题,并能应对得不错,只不过这个合理性要通过策略所处地域的具体环境来评判,一旦环境因为地域不同,此地的合理在彼处就不一定合理甚至变成不合理,这也就是为什么各个地域的不同策略会共同存在于当今这个信息流通如此迅捷的世界之中,而不因他人的规则更精巧或者理论更细致而改变自己做法的根本原因。其实,当我们擦去问题之上的理论浮尘,静静凝视其中的实际操作机制,我们才不会被规则表达的信息、以及构建或者解释这些信息的理论所迷惑,我们才可能对问题的实质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看得更真实。
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分析进路,它关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之所以存在的限制条件和要素;它注重规则和理论背后埋伏着的现实操作机制;它欣赏问题得以妥当解决的实际后果,并努力从中寻找“何以解决”的线索;它还为规则和理论提供走入世俗的阶梯,使其具有操作可能的工具。这意味着制度正当性的根本判断准则,是能否在现实条件制约下达到良好效用,至于制度建构是否精致、概念是否精确、逻辑是否严整、解释是否自洽,虽然也是追求目标,但不是首要的考虑要素;这意味着“绝对而不附任何条件的实在可能存在,但人们必须通过它在相对的、有条件限制情况下的表现形式来认识它。实用主义至少是一个有效的原则,通过它,真实才可能被检验,人们也才能知道自己是否获得了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