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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建构

试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建构


李志强


【摘要】现代行政国家的出现,使得传统代议制下的民主理念不再有效,由于行政机关获得了相当的决策制定权,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成为必要。不过,尽管公众参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如何建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却不能大而化之,一概而论,它必须根据行政事务的阶段、性质和目的,予以具体区别对待。为此,划出一个行政决策类型的谱系,并相应地设计多元构造的公众参与制度将是有益的。
【关键词】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听证
【全文】
  

  一、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现实必要性


  

  国家决策应当由谁做出,是精英还是大众,这是一个自苏格拉底、柏拉图时代起就争论不休的问题,[①]在漫长的岁月里,支持精英统治的一方占据了优势,不论这精英究竟是由于血统高贵(帝王贵族),学问优秀(进士举人),还是具有奇理斯玛(Charisma,韦伯用以指领袖所具有的超凡魅力)。然而,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在启蒙运动之后逐渐深入人心,民主化的浪潮席卷整个文明世界。民主,这个在旧时代并不那么光鲜夺目的词语,[②]已经成为了一个熠熠生辉的理念。所有国家莫不以民主自我标榜,因为没有民主,就失去了政治的正当性(Legitimacy)。[③]


  

  近代立宪运动的兴起,使得代议制民主得以确立。议会被认为是代表了民主意志的机构,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因此,立法机关的优越地位体现在各国政治制度与现实各个层面。[④]立法机关是人民意志的形成机构,行政部门被认为是执行立法机关决议的从属机关,行政法的构造也以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为标志的“传送带模式”(Transmission Belt Model)为典型。这时期的民主决策理念主要体现于立法过程,行政机关只需遵法而行则就意味着贯彻了人民的意志,也就获得了正当性。法院的职能就在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忠实执行了立法的规定。


  

  然而,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由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和市场失灵等原因,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广泛介入如沛然之势不可阻挡。而由于议会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缺乏及其自身运作方式的限制,议会立法的速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于是授权立法大量出现,行政机关承担起了制定行政规则、决定管制政策等许多原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责,行政活动也由简单的执行法律,变成了全方位的目标管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行政国家”已成为现实。在此背景下,行政活动已经很难仅仅通过遵守议会立法而正当化,因为很多领域议会根本就没有制定法律,或者即使有法律也非常抽象,并不能提供明确指引,而行政机关不是民选机关,其制定的行政规则本身就欠缺民主性。这样,如何使行政权力在有效回应社会需要的同时,又体现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民主价值,已经成为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既然议会立法已经不能再为行政提供正当性资源,那么在行政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引入公众参与,以满足行政正当化的需要就成为了一种有效选择。如果行政机关在政策的形成过程中为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利益主体提供了参与的机会和论坛,就可以通过这些参与者的协商而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共识。这就在微观意义上体现了利益代表和参与式民主,也是对立法过程的一种复制。因此,允许利益代表的参与并在充分考虑各种受影响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政策,就在微观意义上基于与立法过程相同的原理而获得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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