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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下的方法专利迷雾

美国法下的方法专利迷雾


曹阳


【摘要】在方法的可专利性上,美国法院在Bilski案中摒弃了State Street案的宽泛标准,确立了相连与转化原则。但是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问题远未澄清。在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方面,Kinik案明确了ITC所采纳的方法不同于联邦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这种双轨制可能违反了美国国际法下的义务。美国最高法院在Quanta案中明确了方法专利的可穷竭性,从而向限制专利权人权利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近年来美国方法专利制度的变迁与其政治、经济发展政策目标的演变相一致。
【关键词】美国;方法专利;可专利性;双轨制;权利穷竭
【全文】
  
  在Bilski案[1]中,纽曼法官认为不确定性是创新的敌人。围绕哪些方法可获得专利保护,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方法专利的穷竭问题产生了一系列广受关注的判决与裁定,然而这些判决与裁定并没有使方法专利的相关问题变得清晰,反而更加扑朔迷离。

  
  一、迷雾般的方法可专利性问题:对Bilski案的解读(一)方法可专利性的迷雾美国方法可专利性的不确定性缘起于英国《垄断法》中方法专利规定的模糊性。[2]按照《垄断法》的规定,新制品的工作或制造方式可以获得专利。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仅仅那些与制品相关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3]而有学者认为,《垄断法》并没有涉及缩小或剔除可获英国专利的发明主题范围。[4]

  
  1793年专利法中的专利主题并没有特别指出方法是可专利的主题,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U.S.C)认为方法是一种技艺(art),[5]因而,美国1793年专利法中的技艺概念包括了方法。将方法明确纳入专利法是美国1952年专利法,该法认为方法系指方法、技术或步骤,并包括已知方法、机器、制品、物之组合或材料的新用途。但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各方并没有予以明确。U.S.C认为,专利法中“方法”的含义窄于其一般意义。[6] U.S.C认为方法是一种对特定材料进行处理以便到达给定结果的方式,它是一种行为,或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被实施于将要转化或简化为不同的状态或事物的主题上。[7]但是哪些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U.S.C并没有明确。

  
  (二)拨开方法可专利性迷雾的探索1.激进方法:State Street案与AT&T案State Street案[8]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认为方法如果能产生有用的、具体的与有形的结果,那么该方法就是可专利的。同时,该案明确否定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在随后的AT&T案中,CAFC再次确认任何有用的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即使该方法没有将物质或能量转化为另一种状态。[9]

  
  State Street案导致美国方法专利申请大幅增加,1997年class705(商业方法专利)下的专利申请只有974件,在2007年就飙升到11,378件。State Street案后授予的方法专利,有的非常可笑,甚至荒谬,[10]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出售专家建议的方法,证券交易的方法,甚至对获得专利的方法也授予专利。

  
  2.中庸方法:Freeman-Walter-Abele测试与Bilski案Freeman-Walter-Abele测试。该测试认为方法专利可专利性需满足两个步骤:首先需决定该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引用了Benson案意义下的“算法”,其次决定该算法是否是以某种方式应用于物理因素或程序步骤。[11]该测试法意图对方法专利进行某种限制,要求某种方法必须运用于具体的物理因素或程序步骤。然而,该测试法的主要问题是,一般情况下,专利法下对可专利主题的分析应不涉及到具体的单个权利要求,对专利主题的分析应整体对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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