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

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


The legal thinking to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bout Yellow River wetland


祁雪瑞


【摘要】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却常常表现为对立,造成开发的不可持续。黄河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如法制体系不完善、具体保护制度欠缺、监督与惩治规范疲软等。湿地保护与开发法制建设的重点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制体系、明确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完善管理协调机制、严格定位开发的路径与措施等。应建立拘束性、授权性、给付性规范类别齐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位阶完整,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开发限制、责任追究、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饱满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黄河湿地;保护;可持续开发;法制
【全文】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因其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城市之肺”“生物超市”和“物种基因库”。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湿地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湿地植物有623种,约占该省植物总种数的15.7%。湿地动物940种,占该省已知动物总种数的26.9%。其中鸟类175种,兽类22种,昆虫437种,鱼类63种,爬行类17种,两栖类10种,其它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等)143种[1]。该保护区对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国家的科学研究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旅游价值的开发还处于初始的粗放、单一、肤浅的阶段。
  
  对待黄河湿地,与对待任何自然资源一样,开发是为了利用,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利用,开发和保护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双赢既是理想状态、发展方向,也具备现实可能性,但是其实现却会经历艰难曲折并需假以时日,特别是需要具有特殊针对性的系统全面的法制规范和全体参与者目标明确的不懈努力。
  
  一、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是时代的必然
  
  著名地质学家刘东生院士指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地球已进入最新地质时代——“人类世”时期。人类栖居的现实的地球,已经不是原来的纯粹自然的地球,而是由人类活动改变了的“人类学的地球”,或“社会的地球”。我们不能脱离社会来看待自然事件,人类文化发展不断加速地球从自然性向社会性转变,这是客观的历史进程。完全反对人类干预自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保护应该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保护不等于不介入,纯粹自然的缺陷需要抢救和弥补,保护性介入的目的是增值,是不改变原有性状的增值。前沿科技背景下的人化自然是智慧的选择,人类改变自然,不一定要破坏自然,运用自己的智慧,按照生态规律,可以建设比自然生态系统有更高生产力的人工生态系统,产出更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对人有利,又对自然有利,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双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