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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法》的修改

  
  5、关于法律责任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了林业政府部门充分的森林资源管理权,为了充分保证其执法的正当性、适法性,新《森林法》一是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对林业政府部门执法人员明确、具体化法律责任,避免出现执法犯法现象,以维护政府林业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正、正义形象。近些年,许多林业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执法当中随意性大所致。二是对林业违法犯罪当事人的民事处罚应引入惩罚性原则,注重行为罚。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基础功能包括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现代侵权法对受害人的保护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而前者无疑是更优的选择。预防功能关注的是社会上的所有个体,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林业侵权损害赔偿中,惩罚性原则的引入将会使其具有民事赔偿性质同时又带有惩罚性、制裁性的公法责任色彩。惩罚性赔偿强化其预防功能,体现出森林资源的特殊性,顺应侵权法立法发展趋势。另外,对其他当事人易出现的如违法采伐或毁坏林木、盗伐林木等现象,修改后的《森林法》处罚规定要与现行《刑法》第345条所规定处罚规定不同,即司法部门在执行经济、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基础上,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行为人有补种林木的义务,并且要有强制执行的保障,以弥补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行为罚的立法缺陷。
  
  五、结语
  
  《森林法》的修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关系,它的成功完善不仅是立法工作者努力工作的成果,也是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的体现。新《森林法》作为一部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全面发展并能顺应国际立法趋势的现代法律,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性是有必要的,也是亟需的。我们应当看到社会公众潜在的巨大力量,充分调动各个领域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并将这股合力运用到《森林法》的具体实施中去,方能达到“当代林业成为既造福于当代、又造福于子孙后代的公益事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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