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民间NGO的法律地位
之所以提出NGO法律地位要得到新《
森林法》的认可,是因为近几年来NGO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与贡献越来越大,影响力越来越广但相关的法律却迟迟不能赋予其身份合法性。民间NGO因其凭借良好的工作效率、领导人的个人魅力、活动的正当性、强调自身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被社会其他公众认可和承认,如保护滇金丝猴行动、保护藏羚羊行动、自然之友“绿色希望行动”等,社会反响强烈,涉及群众性广,范围之深,有些甚至还到达了政府力量所不能及的领域。但他们绝大多数无法取得法人地位,大多民间NGO只能淡化自己的法律形象,以民间组织这样一种宽泛的概念来模糊自己,因此不能更有效的与国家政府行政力量在林业资源保护上有更多的合作。
也许国外的先进经验是值得立法者借鉴的。在美国,一个非盈利组织是很容易得到法律地位的,如果它愿意。事实上,它注册与否并不重要,没有法律地位并不影响它的存在和发展。在没有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它仍然可以得到政府的认可,比如它们自身可以得到联邦或州政府的免税权,甚至可以给那些向这些组织捐助或者个人出具免税证明。在这样的环境下,最重要的是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其他的就不那么重要了。中国目前虽然也有些NGO通过利用国家权威或政府行政网络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等策略去适应政治、法律限制,但终究因其法律地位未被确立,欲拓展其自身空间、以求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更大优势之宗旨实施起来比较艰难。此次《
森林法》的修改,笔者建议应当在新法的立法原则和制度设计中体现出对民间NGO的支持与保护,认可其在环境教育、动物资源保护、森林生态保护、林权改革等方面的法律身份,开创立法之先河。唯有这样,民间NGO才有更大更宽更广的发展空间,公众参与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提升和实现。
2、转变政府职能角色
政府的职能角色转变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必要条件。中国政府行政力量很大,国家依赖强大的行政体系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国家权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仍然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政府的角色转变是指政府在《
森林法》各项修改与实践中应转变政府“包办人’’的角色,适当引导,防止越俎代庖。江西省林改经验告诉我们,在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的基础上,关键是要调动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加大政策以及相关法律宣传,转变林业管理职责,以营造出全民改革气氛。因为只有广大林农才是发展集体林的中坚力量,林权制度的改革须要取得他们的积极支持才能有最终的成功。政府的大力扶持不容忽视,但现代集体林权制度是一种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制度,市场调节的对象是交易活动,交易离不开主体。这里的主体,就是指包括林农在内的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