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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法》的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需要
  
  目前,中国许多环境资源法方面的专家与学者提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纳入《森林法》,而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狩猎制度取消,建立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控制制度。笔者对这种观点持肯定意见。如果上述建议能被新《森林法》采用,那么意味着公众参与的影响力将再一次被凸显。因为该提议的产生说明了公众环保意识质的提升,即已经由过去历史传统狩猎制度转变为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控制制度,而这两个制度是有着本质差别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控制制度更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主题。
  
  (四)林改的经验总结
  
  《森林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集体林权改革,笔者在查阅相关集体林权改革文章与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从中国福建、江西两省目前的集体林权改革实践经验总结报告来看,无一例外地均指出林改的配套措施相当欠缺,其中就包括公众参与的意识不强与参与不够充分,而公众参与度在这一场“全民运动”中恰恰又是占有决定性成分的。从林农的产权保护到集体林投融资体系,从政府的行政指导到民间林业服务协会的建立,公众参与被束缚,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受限,自然而然的,林改成果不够坚实,未能达到当初预见双赢之效果。这对眼前即将进行的《森林法》修改无疑给了最好的实证与警示。
  
  四、如何强化新《森林法》中的公众参与性
  
  (一)指导思想
  
  新《森林法》中必须强化公众参与原则。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动员社会各方的资源参与林业建设,笔者认为应遵循如下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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