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森林法》未对林农设定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权以及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权主要是指公民基于生存目的而对森林资源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林地资源开发利用权、采药权、伐木权、放牧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等。《
森林法》调整对象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及这种和谐关系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密切相关性。因此,林农如果丧失了这一权利,就会发生严重的生存问题和面临生存危机,公众参与到林业资源的保护将无从谈起。
三、强化《
森林法》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一)当代环境资源法基本理念的需要
包括
森林法在内的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是指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即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规律)的基本观念,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效益等理念。其中,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是最能体现环境正义的特色观念、核心观念。环境正义表示环境法应该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维护生态安全、环境安全是对环境正义和环境秩序的起码要求。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将环境条件即“山川秀美”作为“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内涵。这一战略思想体现了生态优先、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和人与自然和谐等理念。这些环境资源法的当代理念外延之意笔者认为均折射出了“公众参与”这一意象,它们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都需要公众为之亲自躬行。
(二)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的需要
新《
森林法》在完成“突出强调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的任务后,接下来要关注的是如何去实践。由于加强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防治森林污染、破坏、浪费、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加强动植物检疫,建设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其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森林生态建设又包括天然林资源保育战略问题、退耕还林战略问题、荒漠化防治战略问题、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战略问题、植被建设与水资源合理配置战略问题、森林灾害防治战略问题这六大方面,要将这些难题得到解决与根治,除了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有效措施、政府政策的正确引导以外,还要提倡全社会的参与,有些甚至就是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