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业资源保护中,社会公众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内蒙古扎兰屯市为例,2007年森林公安破获的各类森林违法案件中,群众举报案件占全年发案率的70%,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普遍提升,为森林资源秩序良好发展和全面、有效打击森林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另有豫西丘陵山区新安县在总结08年的工作经验时指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在火案专项行动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县“3.26石井乡庄头失火案”等一系列火案都是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迅速找到了纵火嫌疑人,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为火案的成功告破奠定了基础。实践中更有个别省市聘请林区群众做护林防火监督员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这些做法均表明林业资源的良好保护离不开公众环保参与行为。只有将公众参与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
森林法》修改的过程中,新的《
森林法》才能体现出它的时代性、人文性和和谐性。
二、现行《
森林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不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事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的出台,又为我国林业法制进一步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对照现行《
森林法》的条文和《决定》的内容,笔者发现该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强调公众参与性的某些规定不足。
(一)《
森林法》第
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该处的法律规定未对全民义务植树的管理、组织形式、登记制度、考核办法等细化具体,因此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得不到法律制度相应保障,公众参与的持续性不够强。
(二)《
森林法》第
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该规定对森林集体所有权和林木个人所有权限制过多,不利于对森林产品和林业适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