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森林法》的修改

论《森林法》的修改



从加强公众参与的角度

On the Forest Law" to ame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钱澄;覃春霞


【摘要】《森林法》的修改正在有序进行中,本文提出在新法立法原则、制度的修改完善中应注重加强公众的参与。这不仅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基本理念的要求,也是从我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公众参与体现为对民间NGO在环境资源保护中法律地位的确认、政府的职能角色转变以及激励其他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唯有这样,新《森林法》的具体履行才更具操作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公共参与;《森林法》修改
【全文】
  一、林业资源保护与公众环保意识的关系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库和巨大的绿色宝库,它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我国森林的减少,环境的退化,现有的森林资源远远不能满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是当前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现代林业既是一项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重视森林经营的社会公益性,同时兼顾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它要求经济效益的获得要以社会、生态效益的正常发挥为基础。基于现代林业这种很强的社会性,它难以像其它产业那样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它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的资源参与林业建设,满足现代林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劳动力和科技等方面的资源。
  
  所谓的公众参与,也叫公众磋商,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社会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法学视域中的公众参与,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蔡守秋教授在他的《<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森林法》的修改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等社会调整机制的采用”,“《森林法》应该加强有关公众参与植树造林、森林保护和森林管理的规定,充分发挥当地社区、当地居民和森林保护群众组织的力量,使当代林业成为既造福于当代、又造福于子孙后代的公益事业[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