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有权要求法官独自审理案件《刑事司法议案》第36条规定,被告可以申请无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根据起诉书单独审理,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同意这个申请,并说明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被告可申请无陪审团审判的提议曾被批评为具有分裂性,有可能制造多种司法制度并存的局面。这将使法官被置于媒体的显微镜下会累及公众对独立司法制度的认识。如果某企业主管在法官单独庭审中被宣告无罪,则有可能使信奉平民主义、干涉主义的媒体去暗示司法不公,尽管无凭无据,也会损害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还有累及司法公正的风险。
三、取消部分人士豁免担任陪审员的权利这次改革还包括增加中产阶级陪审员。担任陪审员的权利本来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然而许多人并没有把它看作是一项特权和义务,反而尽力去逃避。英国中产阶层人士担任陪审员的比例一向偏低,因为他们当中许多是专业人士,因工作关系而有正当理由获豁免担任陪审员。这次改革提出取消部分专业人士的豁免权,包括法官、律师、医生、牙医、护士、宗教人士及上议院议员。而认为除了有精神疾病的人和有某些犯罪前科的人被取消陪审资格外,凡在英国居住满5年,18~70岁的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担任陪审员。每个登记投票的应当有被选举资格。诚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的公正,陪审员资格作为一项权利和义务应该更能代表国家或地方社区,排除无被选举资格的阶层。
四、扩大抽选陪审员的范围担任陪审员有严格的财产、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广大女性、少数族裔、有色人种及资产未达到一定数额者均被排斥于担任陪审员之外。陪审员一般为男性且拥有财产,这是基于“有财产的男人不易腐败,并可受罚金处罚”的考虑。这一资格要求意味着居民的一部分将被排除这一司法程序之外。随着各国民主观念及民主制度的强化,这些限制条件被逐渐取消。为了增加陪审团的种族代表性,白皮书提出扩大抽选陪审员的范围,避免涉及种族问题的案件中陪审团清一色的由白人担任。“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事关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能够,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情感作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罪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也就是说,把被告人交给同他自己相应身份的人去审判,可以避免来自地位悬殊的人的偏心,由于陪审时实行陪审员回避制度,排除了被告人信不过的人,被告人因此减少了对审判合法性的怀疑,从而也就减少了上诉的可能性。再者,中立的陪审员本着其良心与正义审判,由于这种良心与正义的标准与被告人的评价处于同一或者相似水平,因而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最后的判决。正是由于陪审团代表着公众的舆论、民众的良心,它就可以防止
刑法与民众舆论间发生脱节与分离。因此对陪审员范围的选择事关陪审团存在的价值以及司法公正与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改革顺应了世界范围内对公民政治权利关注的潮流,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正的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