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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方式的可预见规则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方式的可预见规则


王卫国


【摘要】可预见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一种规则在各国法律中均有体现 ,英美普通法对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不考虑违约人的心理状态 ,即未区分违约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法国法则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过错 ,以损害赔偿的直接性对可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进行限制。笔者认为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 113条规定时 ,应区分确定当事人是否违约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 ,前者适用不问过错原则 ,后者区分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适用可预见规则进行限制。
【关键词】可预见;违约;损害赔偿
【全文】
  
  一、可预见规则的含义和相关立法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制手段的可预见规则,最早见于法国民法典,其第1150条明确规定,“如债务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诈欺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责任。”此后,该立法影响到英美普通法,在英国普通法发展出损害远隔性规则,首次明确表述该规则的权威案例是1854年哈德莱诉巴克森戴尔(Hadleyv.Baxendale)案,在美国法上称之为“可预见性”之规则,《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1条规定:如果在合同订立时,违约方没有理由预见到所发生的损失是违约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损害赔偿金就不能获得;在以下情况下,损失可以作为违约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而被预见:该违约是在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中发生的或者该违约虽不是在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中发生的,而是特殊情况发展的结果,但该违约方有理由知道该特殊情况;于特定情事中为避免不成比例之赔偿以符合正义之要求,法院得通过排除对利润损失的赔偿、通过仅允许对信赖损失获取赔偿或其他方式,将损害赔偿限制于可预见的损失。至今,有关国际性的规范性文件,也对此做出了规定。

  
  法国法上另以损害赔偿的直接性对可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进行限制。此一限制手段与上述可预见规则通过考查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协调,《法国民法典》第1151条,“不履行债务即使由于债务人的诈欺,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另外,法国法上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标准是以违约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因此法国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并未排斥考虑因果关系。而英美普通法并未考虑违约人的心理状态,即未区分违约人的故意或过失来适用可预见规则。这是因为英美普通法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采用严格责任的结果。但严格责任仍存在免责事由而且也并未完全排除过错责任,如与法国法上的“手段债务”相类似的案型和货物买卖中的迟延以及自己招致的合同落空。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交付因买方或者卖方的过错而迟延时,货物由此受有损失的风险由过错方承担。”而且,英美的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例适用严格责任只是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确定他们是否违约时是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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