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上)

  

  2002年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的雅培公司(Abbott Laboratories)案就步其后尘。雅培公司系制药商,董事们在长达六年时间里对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多次调查和警告和以及新闻监督的曝光置若罔闻,FDA对其处以民事罚款1亿美元,并因关闭工厂,公司还销毁库存产品价值约2.5亿美元,损失惨重。法院认为,董事们持续地、系统性地不履行监管职责,明知故犯,也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在如此长时间内无所作为,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与公司最佳利益背道而驰,董事已经违反诚信义务。该院明确指出,董事“有意对已知风险不闻不问,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在诚信情况下发生的”。[43]


  

  在2005年的迪斯尼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中,钱德勒大法官对诚信给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他说:“经过长期仔细地考虑,我认为,故意失职,或者有意懈怠职责是判断受信人是否诚信的合适的(但非唯一)的标准。”“不诚信可以表现为,比如说,故意为公司最佳利益之外目的而行事,诚心违法,或者明知应作为时故意不履行职责等,这三种情形最为明显。”[44]对此,2006年8月特拉华州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表示高度认同。惟2006年11月的Stone v.Ritter案,该院实际上不认同诚信与忠实和注意义务的平起平坐地位,而是将忠实义务予以扩张,不再要求具有利益冲突,从而将诚信纳入忠实的范围。但是,该院一如既往地援引了Caremark案所确立的行为标准,指出“董事是否诚信应以确保建立合理的信息和报告系统为准,而不能以发生不能预期的截然相反的后果来进行事后诸葛亮式的评估”,[45]进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看来,以行为标准判断董事是否诚信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


  

  这样,这诚信不再是那诚信。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诚信概念有两大重要意义。一是扩大了诚信的涵摄范围,失信行为可以被有效地问责。但是,商事判断规则仍然发挥作用,董事问责制仍可满足适应性效率的要求。二是增强了诚信司法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法院可以避免纠缠于剪不断理还乱的主观意图的探究,减少司法错误。


【作者简介】
朱羿锟,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李金华:《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
参见韩平:《中航油(新加坡)公司3高管受罚款处理》,载《羊城晚报》2006年3月3日。
参见钟欣:《中航油案巨亏5.5亿,国资委“双开”陈久霖》,中财网(www1.cfi.net.cn),2007年2月8日访问。
这反映了我国国企治理结构的特点。一是许多董事都是党员,自应受党纪约束。2004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企业负责人失职、渎职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就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基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由政府按照相关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委派,他们往往具有中央管干部、省管干部或市管干部的身份,当然要受有关政纪的约束。比如,2006年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也同样适用。
从语义来看,失误是指疏忽或水平不高而造成工作有差错。显然,各地国资委是在广义上使用“决策失误”这个概念,涵摄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工作差错等情形,而狭义的失误仅是其中一种。参见《北京市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3条第1款。如下文所述,这种狭义的失误一般会受到商事判断规则的保护,不至于被问责。
参见王伟:《国资损失逾千万可能终身不得任国企老总的悖论》,载《经营管理者》2007年第1期。
参见周虎城:《借口“自然灾害”乃权术游戏》,载《南方日报》2007年9月5日。
学术界向来用注意义务概念。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因立法机关的偏好,第148条采用了“勤勉”概念。一般认为,这里的勤勉义务就是指注意义务。目前,主要的商法、公司法教科书仍然沿用注意义务这一概念。为此,本文将注意与勤勉作为同义词。
Stephen.J.Lubben and Alana.J.Darncll,Delaware’s Duty of Care,31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591(2006).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有判例承认该规则。德国法院历来采取自我克制的态度,具有不打击企业家进行尝试性试验的理念,早有了德国式商事判断规则,2003年还决定引入该规则,并作为完善公司法和资本市场规制的十大计划之一。
Stephen.J.Lubben and Alana.J.Darnell,Delaware’s Duty of Care,31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594(2006).
542 A.2d770.Fed.Sec.L.Rep.p.93.
Kamen v.Kemper Financial Services,Inc.908 F.2d 1338,59 USLW 2076,Fcd.Scc.L.Rep.p.95.
Joy v.Noah,692 F.2d 880,35 Fed.R.Serv.2d 223,Fed.Sec.L,Rcp.p.9s,860.
Joseph W.Bishop,Jr.,Sitting Ducks and Decoy Ducks:New Trends in the Indemnific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 and Officers.77 Yale Law Journal.1968.
美国各州对商事判断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这里的三要件说依据的是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31条(a)和《ALI治理原则》第4.01条(c)和(d)。
907 A.2d 693,Del Ch.2005;906 A.2d,2006 WL 1562466.
许多判决书均有注意标准的讨论,如Aroson v.Lewis,473 A.2d 813,Del 1984和In re Disney Company Derivative litigation 907 A.2d 693,Del Ch.2005。
188 A.2d 125,130,Del 1963.
488 A.2d 858.Del.1985.
Stephen.J.Lubben and Alana.J.Darnell,Delaware’s Duty of Care,31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591(2006).
Stephen.J.Lubben and Alana.J.Darnell,Delaware’s Duty of Care,31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590(2006).
John.C.Coffer,Litiga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An Essay on Steering between Scylla and Charybdis,52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1984.
Beam v. Stewart,845 A.2d 1040,Del.2004.
参见朗咸平等:《中国式MBO:布满鲜花的陷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参见李金华:《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
Douglass C.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p.80-82.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页。
比如,纽约州(公司法)第717条(a)规定,每个董事均应以诚信的方式履行其作为董事的义务。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02条(b)(7)(ii)准予公司章程对诚信行事的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减免其赔偿责任。第145条(a)和(b)中公司对董事在有关程序中承担的赔偿或费用给予补偿,以其诚信行事为前提。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309条(a)和204条(a)(10)(ii)与此相同。英美法的其它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定。加拿大《公司法》第122条(1)和124条(1)(a)规定,公司的每个董事和高管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应:(a)为公司最佳利益而诚实、诚信行事。第124条(1)(a)则准予公司对董事或高管因为公司最佳利益而诚实、诚信行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予补偿。
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另见徐国栋:《诚信原则二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参见徐国栋:《英语世界的诚倌原则》,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3期.
Desert Equities,Inc.v.Morgan Stanley Leveraged Equity Fund,Ⅱ,L P.,624 A2d 1199,1208 n.16(Del.1993).
In re J.P. Stevens & Co.,Inc.Shareholders Litigation,542 A.2d 770,Fed.Sec.L.Rep.pp.780-781.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另见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参见林毓生:《“创造性转化”的再思与再认》,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35—236页。
Cede & Co.v.Technicolor,634 A.2d 345,361,DeL 1993.
Cinerama,Inc.v.Technicolor,Inc.,663 A.2d 1156,Del.1995.
Malone v.Brincat,722 A.2d 5.10,Del 1998.
Emerald Partners v.Berlin,787 A.2d 85,Del 2001.
Jackson Nat.1 Live Ins.Co.v.Kennedy,74l A.2d 377,388,Del.Ch.1999.
Stone v.Ritter,No.93,2006 WL 3169168,Del 2006.
Hillary A.Sale.Delaware’s Good Faith,89 Cornell Law Review,2003.
In re Abbot Laboratories Derivative Shareholder Litig.,325 F.3d 795,811,7th Cir.2003.
907 A.2d 693,Del.Ch.2005,pp.123-125.
Stone v.Ritter,No.93,2006 WL 3169168.Del 200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