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七:收获与体会
何茂斌
【关键词】德国;
反垄断法
【全文】
中国的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最缺乏的就是执法实践。各国的国情民情虽然各有不同,反垄断制度和执法体制也各有特色,但
反垄断法作为国际一致化程度较高的法律,其他国家的执法实践对我国执法机关而言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此次考察,有如下收获与体会: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从1958年实施以来,根据经济的发展程度先后历经七次修订,平均每7年修改一次,间隔最短的两次修改仅隔3年,使其内容保持与时俱进。而我国的一些法律则存在修改缓慢,内容滞后的问题。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生效实施以来,未进行过一些修改,很多规定已经无法新形势的要求,尤其是随着
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关于限制竞争的规定需要根据
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完善,但时至今日,
反垄断法已经颁布两年、生效一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未见修改。而法律之间的竞合与冲突,必然会对执法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
虽然各国反垄断法都是以“三个支柱”为核心内容,但各国结合自己的国情都有自己的特色,如果德国反垄断法因为重点关注卡特尔而被世人称为卡特尔法,美国反垄断法因重点关注托拉斯而被世人称为反托拉斯法。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欧美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很大的不同,欧美
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未必就是我国需要关注的重点。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要防止水土不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在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一定要立足国情,事实求实地研究我国的情况,解决我们的紧迫问题,比如行政垄断问题,比如垄断性行业竞争不足的问题。要根据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得出的经验及时对
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