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机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马克昌
【全文】
我国刑法的机能,从历史到现实的情况来看不是一成不变的。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期间,由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
刑法的机能从根本上说是剥削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日本学者木村龟二曾说:在阶级社会中,“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的统治的利益,因为统治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不能不说刑法规范具有统治的工具的机能。”木村教授的论述对我国剥削阶级统治时期
刑法的机能而言基本上适用。
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表现了对保障人权的重视;
刑法总则却规定了类推,尽管对类推作了严格限制,还是给
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以消极影响。实际上在当时讳言人权的年代,谁也不会说1979年
刑法有保障人权的机能。1983年开始了“严打”,接着22项单行
刑法不断公布。人们感到的是
刑法的保护机能的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