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的机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法的机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马克昌


【全文】
  
  我国刑法的机能,从历史到现实的情况来看不是一成不变的。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期间,由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刑法的机能从根本上说是剥削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日本学者木村龟二曾说:在阶级社会中,“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的统治的利益,因为统治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不能不说刑法规范具有统治的工具的机能。”木村教授的论述对我国剥削阶级统治时期刑法的机能而言基本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国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于建国伊始,还来不及制定刑法典,而只能根据形势需要制定单行刑法。当时维护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是最重要的任务,于是首先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条例》中规定了类推。随后,为了“巩固国家金融”和“惩治贪污”,又先后制定公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很明显这些单行刑法的机能主要是维护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机能。

  
  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表现了对保障人权的重视;刑法总则却规定了类推,尽管对类推作了严格限制,还是给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以消极影响。实际上在当时讳言人权的年代,谁也不会说1979年刑法有保障人权的机能。1983年开始了“严打”,接着22项单行刑法不断公布。人们感到的是刑法的保护机能的不断加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