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正在酝酿一种新型的、与“传统”信息及信息材料相关联的、与“现代”知识产权相区别的“传统资源权”制度。传统资源权是一种保护“传统”(即维护文化和生物的多样性)的“新制度”。这种制度可采取专门管理(公法)与权利保护(私法)相结合的法律模式:对于前者,即设立国家或社区的传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责主要是“保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和利用(utilization)传统资源;对于后者,则建立“社区权”或国家、社区及部族的“分别所有权”,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表现为对传统资源利用的“知情同意”、“标示来源”以及“利益分享”。
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制度选择,既涉及一国自身利益的考量,又事关国际协调机制的运作。在国际领域,它不仅反映了一种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同时也昭示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走向。对于中国而言,自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知识产权协定》的框架下过多强调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已无多少意义,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利用国际协调机制对抗发达国家超越协定标准、超出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要求,发挥传统文化与资源大国的优势,争得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为保存与发展传统资源而争取有利条件;在国际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应致力于制度创新,对传统资源采用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有别的保护机制,避开倾复知识产权制度根基的法律变动。同时,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传统资源知识产权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简介】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国际知识产权界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合称为《因特网条约》。
参见孙皓琛:《WTO与WIPO:TRIPS协议框架中的冲突性因素与合作契机之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参见《知识产权协定》序言。
“阶段论”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落后于或者超出某一历史阶段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所决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范围论”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不能不适当的缩小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不能不适当的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曹建明等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张乃根:《论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UNCommissioninHumanRights:IntellectualpropertyandHumanRights,2000,E/CN1.4/Sub.2/2000/7.
关于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可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法益优先原则的采取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即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比较,优先保护位阶较高的利益。
通过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可以实现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和谐的共存,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人权的实现,人权的实现反过来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应当有利于人权的实现,应当与人权和谐发展。参见:A.R.Chapman,ApproachingIntellectualPropertyasaHumanRight(obligationsrelatedtoArticle15(1)(c)),inCopyrightBulletinVol.XXXX,No.3(2001)4-6,at14.转引自PaulL.C.Torremans:CopyrightandHumanRight,2004KluwerLawInternational.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权,在国际上也得到普遍的承认,并且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参见:PaulL.C.Torremans:CopyrightandHumanRight,2004KluwerLawInternational.
参见WIPO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onIPandGR,TKandF,SixthSession(Geneva,March15to19,2004),RevisedversionofTKpolicyandLegalOptions,P.6.
参见CarlosCorrea:《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译,
www.biodiv-ip.gov.c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关于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公开要求问题》,载国家知识产权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2004),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