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说法,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所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及符号,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一切来自于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13]近年来,国际社会十分重视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并对这种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一是采用现行制度保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一些国家的调查,许多国家包括北美、西欧的一些发达国家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原则上适用传统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现有形式下的保护方式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主的传统知识为保护对象)、专利权(以遗传资源的利用、开发有关的产品和方法为保护对象)、植物品种权(以改进原生状态物种的新植物品种为保护对象)、外观设计权(以传统的手工艺产品为保护对象)、商标权(以含有传统知识的商品或服务所采用的个体、或团体标记为保护对象)、地理标记权(以各类天然、传统和工艺品所采用的社区标记为保护对象)、反不正当竞争(以未公开的传统知识作为保护对象)。[14]二是采用专门制度保护。一些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强烈建议的方法是建立一种专门制度,即为适应传统知识的本质和特点而创设独立法律制度。他们或是建立一种涵盖传统知识保护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制度。例如,一些国家和某些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尝试创设所谓的“社区权”、“社区知识权”、“传统资源权”制度,对土著文化社区的传统知识给予保护;或是对传统知识中易限定的部分(特别是民间艺术创作、传统医药等),先行给予专门保护。例如,1996年世界知识组织在其《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中将民间文艺列入受保护的表演范畴,1997年中国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
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说法,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包括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例如植物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人类遗传资源等。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会议,提出“关于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的公开要求问题的技术研究报告草案”,明确指出,“生物技术日益重要,与生物技术相关的发明的专利授权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可见,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作为原材料对某些生物技术发明具有潜在的价值;然而,有大量技术可用遗传资源作为投入,并可对传统知识加以利用,因此其重要性和价值不仅限于生物技术本身”。[15]为了保护遗传资源,制裁“生物剽窃”行为,国际社会为之做出了一些重大努力。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2001年《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通过,表明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框架的构建,取得了一些进展。以上述公约为基础,其保护机制与产权设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国家主权与“事先知情同意保护机制”;二是农民权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