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冲突,使得知识产权和人权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关于权利的冲突,应奉行“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10]诸如表现自由权、隐私权、健康权、环境权都是国际公约承认的基本人权,相对于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权利而言,上述人权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实行“法益优先保护”原则,意味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而且不应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冲突;关于权利的协调,应实行“利益衡平”的原则。[11]其实,知识产权与各种人权在本质上可以达到一致。就人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项人权[12],进而言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人财产就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这是我们实现权利协调的一个重要条件。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衡平,实际上是同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这就是说,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出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在一定情况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
自《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以来,国际社会充斥的是如何实施该协定,如何促使知识产权一体化、高标准保护的声音,对这一协定本身的缺陷重视不够,对协定实施过程中与人权冲突的状况批评不够,这些并不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既定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论坛,通过自己的团结力量,对发达国家的国际主张产生制衡作用,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协调发展。
三、传统资源权的出现与中国的应持主张
当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变革,不仅凸现出现行制度的改革(如基因专利、网络版权、网络商标),而且面临着崭新制度的突破(如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其中,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新型的财产权制度的出现,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这一情形使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从智力成果的本身发展到对智力成果的源泉,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资源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成为可能。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也给予了高度重视,2001年多哈会议的部长声明第18-19条已将传统知识问题列为下一次多边谈判考虑的议题。除此之外,在有关人权、文化、贸易、粮农、土著权利、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土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问题的国际论坛中,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也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国际社会开始重视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并对这种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