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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而且也包括非财产损害。一般民事责任中的“填平原则”只能解决财产损害问题,对于非财产损害则无能为力,如市场的侵占、产品名声被玷污、商誉的损害等等。就目前分析,立法上突破“填平原则”似乎很困难。问题是,是维持法律久已有之的某些原则重要,还是解决法律本应解决的实际问题重要?笔者认为,作为经验科学的法学,所有理论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实际问题的解决。面对填平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的先天不足,只有在形式上采取惩罚性赔偿,才可能在实际上填平损害[②]。

  
  (二)防止恶意侵权,提高侵权成本:惩罚性原则建立动因之二

  
  只有加重那些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并且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的赔偿责任,才能有效的遏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从经济学的视野来看,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重点应定位于将来潜在行为的预防,赔偿不仅要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还要起到惩罚侵害人和防止今后发生此类行为的作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和隐蔽性,这使得侵权被发现和被起诉、被追究都极为困难。同时,巨大的维权费用会阻碍人们打击侵权行为的现实可行性,而过低的被追究率使得侵权责任对加害人的制裁作用难以发挥,“被抓”的几率较低,“抓住”后的惩戒就应更为严厉。恶意的侵权行为,往往又提高了“被抓”的难度和增加了侵权带来的“获益”。知识产权侵权人易于逃避惩罚,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乃是有效的防范措施,它通过对受害者施以不正常或额外的成本,可起到阻止恶意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三)降低执法成本,激励守法行为:惩罚性原则建立动因之三

  
  惩罚性赔偿是为克服和缓解“履行差错”所致的责任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民事制度,目的在于使赔偿水平等于加害行为导致的外部性社会成本,进而为加害人的守法行为提供激励。这一制度设计同时为民间执法活动提供了经济动因,能产生政府执法方式的替代,使执法活动能以更低的成本展,提高了加害行为的查处概率[10]。目前我国为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付出了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行政执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来源于纳税人,属于外部性社会成本。采纳惩罚性赔偿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积极参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让加害人承担因加害行为导致的外部性社会成本,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激励。

  
  (四)国际立法的示范:惩罚性原则建立的可行性分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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