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恰相反的是,完善民主制度,健全国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能够促进国民的生存照顾。经验研究的证据表明,“在具有民主制的政府和相对自由的传播媒体的任何独立国家,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饥荒。饥荒曾经发生在古代王国和当代权威主义社会,发生在原始部落和现代技术官僚专制体制,发生在受来自北方的帝国主义的统治的殖民地经济以及由君主式领袖国家或不宽容的单一政党统治的南方独立国家。但饥荒从来没有发生在以下国家:独立、经常举行选举、有反对党提出批评、允许报界自由报道、并可对政府政策是否明智提出疑问而不受严密审查的国家。”[23]
再次,福尔斯多霍夫虽然为“生存照顾”提出了两个要素:“服务关系的双方性”和“个人对服务关系的依赖性”,前面一个标准排除了传统干涉行政和公权力单方面的给付行为,后面一个标准则依然不清楚其范围的界限在哪里。根据福尔斯多霍夫1959年发表的《给付行政的法律问题》一文,他认为生存照顾的概念无法以“形式”来确定,仅能就各个事项来判断,行政权以公法或私法的方式,来建立这种给付关系,也依照事项的性质而定,不以公法的方式为限。生存照顾的概念,除了所谓“古典的”公共事业(水、电、瓦斯等)外,还包括其他生活相关事项,不仅只是生命事项(即衣、食、住、行等维持生命所必需者),而且包括其他配合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要的事项。但福尔斯多霍夫始终没有具体指出哪些才属于人民生存照顾所不可或缺的,且行政权力必需加以介入的事项。[24]
在总体国家下,生存照顾的具体事项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措施来确定,最终取决于领袖的意志来决定恩赐的多少。在民主体制下,这种问题交由民主机制来讨论决定,然后制定单行法来作为给付行政的法律根据。在民主机制中,政治权利不仅与生存照顾不相矛盾,而且对于促进生存照顾具有建设性作用。人们可以参与公开的讨论、辩论、批评以及持有不同意见,这对于确定给付行政的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中心意义,这种公开讨论的过程是形成价值观念和优先主次的关键步骤。哪些内容属于一个社会的最为基本的需要,实际上只有在公开的、理性的、平等的、无强制的讨论中才能真正浮现出来,而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则是开展这种讨论的前提。
最后,福尔斯多霍夫认为,国家社会主义党所领导的革命,如果能促进人民福利的改善,便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便是“合法革命”。福尔斯多霍夫的老师施密特区分了正当性和合法性,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一般在于:正当性是政治权威或国家权力的存在,经过规范上的认可,或事实上的承认;合法性则是指政治权威或国家权力的存在、行使及运用,合乎法定的条件。正当性被用来代表实质的正当,而合法性则指的是形式的合法。正当性取代合法性,是施密特提出来的命题。施密特指出:总体国家的正当性代替法治国家的合法性、公民投票的正当性代替立法国家的合法性、行政措施的正当性代替国会立法的合法性、欢呼式民主的正当性代替秘密投票的合法性、政治实体存在的正当性代替国际法秩序的合法性等。[25]施密特实质上试图以此理论来为国家社会主义党的执政提供正当性基础。福尔斯多霍夫秉承其老师的理论倾向,但更换了正当性基础,他创造出新的给付行政理论来为国家社会主义党的执政提供正当性基础,强调只要国家社会主义党执政改善了人民的福利则具有实质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