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东京银行家协会上,美国FED主席格林斯潘曾经这样概括银行监管的取向:“新的技术、工具不断出现和流行带来了金融市场的急剧变化,这意味着一些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墨迹未干,常常就已经过时了。甚至这些资产负债表不能描述银行在第二天的风险暴露。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不得不要求银行提供信用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补充和替代对资产负债表的披露要求。随着21世纪的来临,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安全与健康的评价将更加侧重于过程和程序,而不是过去的表现。”[8]这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监管很难确保金融安全。只有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的安全才是最稳固的安全。
现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思路已经由控制风险转向提示风险。监管正在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导向。监管的透明度也提高了。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让广大投资者能够自主地对其投资行为的投资价值作出理性的判断。
要保证证券市场安全,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逐步建立健全证券市场风险释放机制。将证券市场风险有效地释放给各市场利益主体,由它们承担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相应风险,真正实现风险自担。如由上市公司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负责;证券经营机构对其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经营风险能力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其咨询报告的投资建议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等等[9]。政府的责任就是有效监督各市场利益主体真正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责任。
三、有效监管理念
经济学研究的是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分配给不同的个人。这个定义的背后隐含了经济学的两大核心思想,即物品是稀缺的,社会必须有效地利用它们的资源[10]。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理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需要耗费资源的。实施监管可能是不合算的,即在贯彻实施监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耗费掉的资源成本有可能大于实现监管目标后的收益。或者运用机会成本的概念,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原本可以有更好的、更合算的用处,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由于存在这种可能性,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时必须考虑监管成本的因素。由监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监管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可以简称为直接成本;二是监管引起的间接资源成本可以简称为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又可以分为由政府负担的成本和由金融机构负担的成本两个部分,前者可简称为行政成本,后者可简称为执行成本。由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包括:可能导致人为地抑制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造成静态低效率;可能妨碍金融机构的创新,导致动态低效率;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务转移到世界上其他的金融中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