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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legal security mechanism of ecology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唐正彬


【摘要】农村作为连接人与自然的主要纽带,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本文从我国生态农村建设中面临的环境、生态问题入手,探讨如何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推动我国生态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农村;生态村镇建设
【全文】
  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农村作为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基地,承载着劳务输出、资源供给、市场需求、资金来源等功能和作用。与此同时,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农村作为全国的生态屏障,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基于农村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在新农村建设下进行生态农村建设势在必行。
  
  一、生态农村的概念和内涵
  
  尽管我国政策法律文件没有关于“农村”的法律定义,但是“农村”作为家喻户晓的日常用语却是不争的事实。蔡守秋教授认为,可以将中国农村的大体范围界定如下:农村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为主要部分的人们作为其聚居地和经常生产场所的区域。[1]
  
  生态农村建设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入手,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统筹各个方面,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引导农民优化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美好家园,既涵盖了生态的理念,又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同时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生态农村建设是基于保证农村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前提下,从经济发展、村容村貌、生态环境、社会文明等方面因地制宜地进行全面生态化建设,把农村地区建设成为村容整洁、环境宜人,各产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共生,社会、经济、生态之间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即将农村改变成为农村经济生产清洁化、村容村貌整洁化、资源利用可持续化、社会环境和谐化的生态农村。
  
  二、我国农村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由于一直以来我国污染治理和环境治理的重心主要放在城市,广大农村地区被边缘化、几乎成为被环保遗忘的区域,导致农村潜伏着巨大的生态危机,呈现出环境危机与生态危机并存局面,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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